2024/3/6
芜湖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助和申报条件材料汇总整理如下,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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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助奖励(仅供参考,详情可以参考当地,也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
芜湖市级(2022-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经开区(2023-2024年)
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2. 加速园区企业孵化。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孵化一家“四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推荐一家高层次人才团队参加市级路演给予1万元奖励。
湾沚区(2023-2024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无为市(2021-2023年)
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 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弋江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芜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五)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安徽省及芜湖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流程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县(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四)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材料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一)《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五)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种子(孵化)资金证明;
(七)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录及附件;
(八)在孵企业申报专利清单及附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芜湖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 家。
第八条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 家以上。
第九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 万元;
3.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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