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
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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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软件产业相关政策,促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在市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包括我市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软件企业DCMM资质奖励、软件平台投资补助、软件园区奖励、元宇宙企业奖励、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以标准明确、过程透明、效率效益为目标,按年度实施事后奖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二)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国家、省、市能耗、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要求。
(三)有完整的全职研发团队,具备自主研发能力。
(四)同时纳入我市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以及工信部行业统计范围。此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也视为已纳入上述统计范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市经信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等,各自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经信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指导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抽查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开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评价或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初审等,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目标的跟踪管理,抓好政策落实。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规〔2022〕25号文、武政规〔2022〕6号文
(二)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四)申报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第七条 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规〔2022〕25号文、武政规〔2022〕6号文
(二)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企业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
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及以上。营收增速奖励测算参考的年营业收入应为企业两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数据(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当年不作为一个完整年度)。
(四)申报软件企业营收增速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 软件企业DCMM资质奖励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规〔2022〕25号文、武政规〔2022〕6号文
(二)软件企业DCMM资质奖励标准
按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DCMM)证书等级(三、四、五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DCMM)三、四、五级证书的企业可申请软件企业DCMM资质奖励。
(四)申报软件企业DCMM资质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DCMM资质证书。
第九条 软件平台投资补助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规〔2022〕25号文、武政规〔2022〕6号文
(二)软件平台投资补助标准:
按照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上述“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指平台或社区在上一年度内服务器设备、软件工具、信息系统等用于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软硬件购置投资总额。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软件平台投资补助标准:
1. 企业为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的建设运营主体。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聚焦在软件产业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公共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申报年度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软件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开源平台托管或孵化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开源社区平均月活跃用户数量不少于5000个。
2. 软件平台应经市级以上经信、发改、科技等部门认定。
(四)申报软件平台投资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获市级以上经信、发改、科技部门认定的文件,公共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证据资料,符合条件的软硬件购置合同、发票等。
第十条 软件园区奖励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规〔2022〕25号文、武政规〔2022〕6号文
(二)软件园区奖励标准
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软件园区奖励:
1. 企业为产业园区、楼宇、街区的运营主体。
2. 软件园区获评中国软件名园。“中国软件名园”是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评审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软件园区。
(四)申报软件园区奖励的企业无需提供申报资料,本条政策为“免申即享”。
第十一条 元宇宙企业奖励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规〔2022〕16号文
(二)元宇宙企业奖励标准
对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的企业可申请元宇宙企业奖励。
(四)申报元宇宙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担任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奖励政策依据、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一)政策依据
武政〔2022〕29号文
(二)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标准
对首次完成AEC-Q100标准认证的企业,按照认证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
1.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或以自用为目的自主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务。
2. 企业首次完成AEC-Q100标准认证。上述“首次完成”是指企业在申报年度内第一次完成标准认证。“AEC-Q100标准”是国际汽车电子协会(Automotive Electronics Council,简称AEC)针对车用集成电路(芯片)发布的产品级质量认定标准。
3.完成认证的芯片由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并已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四)申报车规级芯片认证补贴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申请表,营业执照,AEC-Q100标准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以及认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认证的车规级芯片对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市经信局启动专项资金申报并向区经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
(二)区经信部门向辖区内软件企业、平台、园区转发申报通知并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园区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审核流程
(一)受理初审。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初审(“免申即享”项目除外)。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初审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经信局。
(二)复核复审。市经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复审,其中对软件平台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按照10%左右比例对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营收增速奖励项目予以抽查审计;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核实印证企业相关情况。
(三)项目查重。市经信局协请市发改、科技、商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过市级财政支持进行查重,对经核实存在重复申报情况的项目予以退回。
(四)项目认定。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复核复审、项目查重等情况,汇总所有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认定形成拟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
第六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与拨付流程
(一)资金计划。市经信局对照项目认定形成的项目清单,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统筹拟订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建议,经市经信局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形成最终资金拨付计划。
(二)资金拨付。区经信部门根据最终资金拨付计划收集整理项目支持对象的指定账户信息并提交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报单位,并在资金拨付后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用于企业(平台)的经营与发展(园区荣誉称号奖励应用于园区建设和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本管理办法中一项奖补政策。享受市级“一事一议”政策的软件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营收增速奖励每年分领域支持(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同一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本管理办法中奖补政策不超过2年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失效时间与武政规〔2022〕25号文等文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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