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合集!长沙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奖励和申报条件要求总结

2024/1/17

以下将具体说说关于长沙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奖励和申报条件要求汇编合集,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以及湘江新区各地想要咨询或者规划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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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奖励汇编:(政策发布文件时间不一,详情可以参考当地公告或者咨询小编)

  市级(2023年发布)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实际孵化成果予以分档补助。

  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其上年度新增孵出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分档奖补,补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 每增加一家奖补 5 万元;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小于 2 亿元 (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 10 万元;年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 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 20 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经开区(2023年实施)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双创载体200万元、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双创载体10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A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开福区

  新获批或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2020年发布)

  招商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引进的孵化项目(在区内注册并独立运营)达到10个以上的,按照0.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上一年度入驻孵化载体(基地)的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每增加20万元,再按1万元的标准叠加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2023—2028年)

  浏阳市2023年发布

  通过科技部、湖南省科技厅、长沙市科技局认定或授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配套资金补助(单个科技创新平台或基地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通过浏阳市科技局认定和验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给予6万元补助。浏阳市本级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参与上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配套补助资金累计。

  湘江新区(2023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  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 ; 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 。  对当 年评定为国家级 A 类孵化器 、  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  评定为省级 A类孵化器 、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5 万元。

 雨花区(2023年发布)

  新设立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当年或次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扶植。新设立经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市级、 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当年或次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 万元扶植。

  对经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植。

  长沙县(2023年发布)

  对新增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三年建设及运营支持,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长沙市各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

  第六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至少2名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

  (三)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以自有资金投资至少1家在孵企业,或引入第三方资金投资2家及以上在孵企业。

  (六)上一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第七条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一年以上,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或可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在孵企业或团队的使用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

  (三)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5家(个)。

  (四)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八条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平台提供给在孵企业及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含但不限于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公共餐厅咖啡厅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纳入市级孵化平台的支持范围,但不可再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服务对象

  第十条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注册地在孵化器场地内。

  (二)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在孵时间超过6个月,符合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即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三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2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群体。

  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长沙市申报湖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8%;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

  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 15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 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 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 家以上。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 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 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累计毕业企业 5 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 万元;

  3.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 或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

  6.每年有不少于2 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 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 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以上专兼职导师

  (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 家;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 场次。

  第十二条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按专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

  企业总数不低于8 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于3 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3 场次,其它条件与综合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6. 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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