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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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补贴奖励(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仅供参考)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支持老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创建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先进高分子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科技厅牵头)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安徽省16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领域和条件组建
(一)申报领域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居)、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十大新兴产业。
(二)申报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1.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4.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批复建设。
6.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单位编制申报组建材料(包括组建方案、组建数据表、数据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经真实性审查并择优遴选后,汇总填写《申报组建汇总表》(见附件2),于5月31日前将以上材料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改革处)。
安徽省16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验收
(一)验收对象
2020年及以前年度批复、尚未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见附件3)。
(二)验收通过条件
1.对应项目计划书和组建方案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2.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人才激励、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和开放交流等机制。
3.攻克若干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验收单位编制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总结报告、项目计划书、数据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经严格审查汇总填写《验收汇总表》(见附件5),于5月31日前将以上材料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改革处)。
无故不参加验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视同不合格;未申报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须在上报文件中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的需提交延长筹建期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原则上延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安徽省16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关于优化整合
(一)工作思路
聚焦“四个面向”,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系统布局,针对2020年及以前批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批次进行优化整合,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新序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不再保留省工程实验室序列,推动省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动态调整、高质量发展的格局。
(二)优化范围
本次优化整合范围为2019年及以前年度批复、已验收通过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见附件6)。
(三)优化条件
对纳入优化范围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估,符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定位要求、且评估分在60分及以上的,纳入省工程研究中心新序列管理。对已纳入国家创新平台序列并通过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原则上不再纳入省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四)优化流程
1.内部优化整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展内部优化整合。调整一批。对研究方向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有领域过宽或过窄、与新技术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加快进行调整、充实,完善技术方向,并提出名称调整建议和理由。整合一批。对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由依托单位负责对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研究方向相近的平台进行整合,实现减量提质。撤销一批。对于核心团队力量弱化、长期发展困难、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不符合新定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坚决撤销淘汰。
2.组织编制评价材料。经优化整合后,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要求编制评价材料(包括评价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数据佐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7)。
3.评价确认。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情况,在第三方机构评价复核的基础上,将优化整合后符合新定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纳入安徽省新序列工程研究中心。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优化整合情况,汇总填写《优化整合汇总表》(见附件8),连同评价材料,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创新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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