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级!湘潭市星创天地建设申报认定条件程序及奖补好处措施

2024/1/11

一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级!湘潭市星创天地建设申报认定条件程序及奖补好处措施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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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激发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湖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湘科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湘潭市星创天地实行备案制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对星创天地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组织开展市级星创天地的备案、评估等工作,筛选并推荐国、省级星创天地备案。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星创天地的具体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市级星创天地备案推荐工作。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主体,负责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做好星创天地的备案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备案湘潭市星创天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湘潭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且不少于200亩的科技成果示范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建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企业宣传、产品展示、行业资讯快报等服务,建有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网络成熟电商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畅通网络销售渠道。

(四)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建有一定规模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七)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五条 星创天地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二)申报推荐。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申请备案为市级星创天地的实施主体,按照年度市级星创天地备案通知相关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校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审核备案。市科技局经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程序后公示结果,以文件形式将合格机构备案为市级星创天地。

第六条市级星创天地在运营过程中,如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星创天地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建立星创天地绩效评估体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市级星创天地实行自评和定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星创天地的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各星创天地绩效综合评价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星创天地的备案时间等因素依次安排部分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自评和绩效评价内容

(一)星创天地的运营和发展。星创天地运营情况;服务资源建设情况;运行机制建立情况;带动农户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情况。

(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星创天地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等情况;对入驻创客(新创企业)投融资等支持情况。

(三)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情况;入驻创客(新创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

(四)创业培育孵化。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发挥作用情况;创业辅导制度和创业服务平台建立情况;入驻创客(新创企业)发展情况;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

(五)创业人才培训。开展创新培训情况;开展创业活动情况。

(六)其他情况。宣传推广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星创天地综合绩效评价程序。

(一)市科技局负责下发绩效评价通知,各星创天地对照绩效评价指标提供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附件,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各推荐单位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盖章后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农村科。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市级星创天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结果建议。

(四)综合评价结果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再次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星创天地退出机制。市级星创天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取消其备案资格:(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估考核材料;(2)在绩效评价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3)运营主体破产或关闭;(4)自愿申请退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星创天地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申报市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对条件成熟、示范作用明显或综合绩效评估优秀的市级星创天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星创天地。

第十六条 对国省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资金补助,对市级备案且绩效评价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开展软硬件维修维护、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技术推广示范等。

第十七条 支持以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为目标,以提升市级星创天地建设水平和运营能力为重点,围绕创业孵化、项目对接、产业培育等方面,进一步聚焦创新要素、优化创新环境,组建星创天地联盟。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专家服务团选派优秀专家入驻星创天地,给予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开展创业辅导与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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