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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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各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资助奖励
对当年产业园内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区认定达到区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要求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协作开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 万元资助。
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湘潭市各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类型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行业领军人才等优秀科学家、科研人员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其他类型。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湘潭市各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条件
第二章 申报与备案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湘潭市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20%;
(五)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湘潭市各地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材料流程
第六条 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申报机构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八)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九)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单价2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清单,单价10万元以上的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原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十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机构编制申报材料,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公告,有效期3年。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咨询论证,公示后予以公告备案。
第八条 对已通过省级以上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参加市级备案,自动纳入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范围,同时可享受市级相关配套支持。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机构发展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重点计划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经核查同意。如不提出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核查不通过的,可取消其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三)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规范使用,并将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条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市科技局对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采取机构自评、专家咨询及重点抽查复核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保留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同时取消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措施支持发展:
(一)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湘潭市促进校地企人才合作创新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
(三)对新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四)新型研发机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奖补、科研成果转化激励、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方面,可以按照国科发政〔2019〕313号、湘科发〔2020〕67号等文件执行。
(五)优先推荐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消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被取消湘潭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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