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价值难以固定,难点多!湖南邵阳市各地股权质押条件要求及办理流程

2024/1/5

股权质押怎么实现?难不难?是的,股权价值难以固定,难点多!以下将带来湖南邵阳市各地股权质押条件要求及办理流程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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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价值难以固定,股权质押难点多!

1.股权处置参考价难以确定

一是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方式少。股权因其特殊性,仅能选择委托评估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一般不宜采用询价方式。二是股权评估所需资料不齐全。股权评估所需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对外重要负债依据等,均由目标公司内部掌握,通常不具有公开性。实践中,目标公司受制于股东,出于信息保护,阻碍执行等考虑,多以资料在搜集、资料遗失等为由不予配合,使得股权评估缺少必要资料,股权价值难以确定。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对其不配合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针对实务中股权难评估,无法评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执行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这是解决股权难评估、无法评估的无奈之举。

2.股权价值难以固定

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法院冻结目标公司的股权后,既不能干预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能直接对其资产进行查控。《股权执行规定》第2条就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因此,即使确定了股权处置参考价,待拍卖过程中的目标公司仍可进行资产运作、对外担保等,由此可能导致涉案股权的价值下降,影响拍卖成交价格。《股权执行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即只有董事、高管故意减损股权价值,且影响债权人执行的,债权人才能提起诉讼,但是如何认定其主观上的故意,股权价值贬损与正常商业风险如何区分,这些问题还值得深入研究,对债权人来说,再次维权非常困难。

3.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拍卖启动率低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对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提起处置申请的相对较少,导致该类股权拍卖启动率相对更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争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是影响股权拍卖成交率的重要因素,故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竞买人相对更少,拍卖成交率亦相对更低;二是申请执行人需先行垫付委托评估费用,法院方可启动股权处置程序。股权拍卖的低成交率使得该类股权的申请执行人普遍更不愿承担委托评估费用以及无法受偿的风险,故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提起处置申请的意愿也相对更低。

4.评估费用较高加重申请人负担

股权评估由于审查资料多、评估工作量大、评估专业性强,因此评估费用往往较高。部分案件中目标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建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再对外投资的公司,评估该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需层层调取其名下各公司的相关资料,导致股权评估内容更为复杂,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也更高。《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33条明确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这无疑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财务负担。

湖南邵阳市各地股权质押条件要求及办理流程整理如下:

一、何谓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股权”包括了有限责任的股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非上市的股票。

根据《民法典》第427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签订的质押合同一般需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由上可知,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质权,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且办理相应的登记才能产生担保的效果。

二、股权质押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吗?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未在相应时间购买的,视为同意。又根据《担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照上述规定,股权处置需要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且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随后《民法典》实施,设立质权的条件变更为书面合同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则不再有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述的股权出质包括了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根据上述分析,虽然在设立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出质权在实现时则并非沿用上述逻辑,即并不能排除其他股东的意见。出质权的实现方式多种多样,最多的是质押股权的转让,质押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财产的方式来承担其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承担方式,如果是不涉及到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质押权的,则不存在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但如果涉及到了要转让出质的股权,则需要根据《公司法》保障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公司增、减资对质押股权的影响以及质权人的救济

(一)公司增资

以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案件为例,法院认为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因此,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下的增资,质权人无权提出异议。

但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2018)最高法民终281号案件,裁判观点对“增资”问题有了更细致的探讨,法院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下,公司经过增资扩股,如果新股东加入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则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改变。如果新股东认缴出资实际到位,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变化,进而,以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设定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未发生变化。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并未改变,则原股东持股比例的减少,必然导致所对应资产价值的减少,以增资扩股前所持原比例股份设定的质押权,在股份比例减少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会减少。

对比可以看出增资问题需要关注到实缴与否,在公司资本实缴情况下,即便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因为对应公司资产没变化,所以增资扩股前所持股权设定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也不会发生变化,质权不会有影响。

(二)公司减资

对于减资的问题,结论就明晰多了,根据《民法典》第433条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及《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看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需要通知质权人,不得减资。

(三)救济

如果质权人的权利因为质押股权贬值而遭受了损失,可以基于《民法典》第433条规定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相应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其他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拍卖情况出现前要求提前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股权质押时的注意事项

1.充分的了解出质人及其所出质的股权情况。正如前文所述,基于目前《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的规定,股东即便未实缴出资,也不影响所质押股权的效力,充分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不仅如此,还需注意出质人的实际股东身份,避免存在出质后存在隐名股东出现主张权利的情况。

2. 充分了解出质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果出质标的存在瑕疵,会严重影响质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存在所出质股权存在被冻结或已被质押的情况,根据目前《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已被冻结和出质的股权在被解冻之前不得办理出质登记。如果存在未实际出资的,出质人所出质的股权在《公司法》规定下,其表决权和分红权都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从而导致出质股权价值的贬损,进而影响质权的实现以及清偿,因此提前审视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充分审查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其他特殊约定文件等等,尽可能全面综合了解公司情况,了解未实际出资可能存在的分红权和表决权限制等等很有必要,只有尽可能的了解、跟踪关注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质权的实现。

3. 尽可能的将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共同并用。由于出质人质押的是标的公司的股权,标的公司的资产状况会导致所质押股权的价值存在相应的变化,如果公司将资产转移,那么所质押的公司股权的价值就会有贬损,质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所获得债权的清偿也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尽可能通过客观、科学的方法对出质标的进行价值审查,并且尽可能协商要求出质人提供多种担保物可以尽可能的降低因公司股权贬值所带来的无法全部清偿的风险。

五、股权质押设立的办理流程(举例仅供参考)

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受理条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1.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申请材料:(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变更:在设立之后,如果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 注销: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撤销: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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