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六安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时间和区县推荐名额

2023/11/14

2023年六安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开始了,有关今年的申报时间、区县推荐名额等如下,六安市有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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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依据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经信函(2020)92)

 

二、认定方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县区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方式,认定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核等工作。

2、原则上各县区择优推荐1户智能工厂、2户数字化车间。

3、已认定为国家、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推荐。

4、请各县区于1127日前,将县区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逾期不予受理。

 

 

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7181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综合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具体认定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条 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各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六安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六安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35%

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45%

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自动配送物料,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产品信息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拟申请认定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同时,企业按照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持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已符合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所在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信局推荐。同时,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认定标准、推荐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第八条 市经信局受理并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运行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智能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书面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获取称号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款规定而被撤销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二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款规定而被撤销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所在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局申请更名。

第十三条 优先从六安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择优推荐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