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监利市工业企业奖励和科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

2023/10/18

监利市工业企业奖励和科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如下,其中包括技改奖励和贷款贴息试点示范奖励成长工程和纳税奖励科技创新奖励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有需要申报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监利市工业企业奖励和科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如下,其中包括技改奖励和贷款贴息试点示范奖励成长工程和纳税奖励科技创新奖励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有需要申报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585519955019855109130v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湖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6号)、《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经信文〔2020〕94号)及《中共监利县委 监利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监发〔2018〕9号)、《中共监利市委 监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监利市振兴工业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的通知》(监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及省、荆州市关于工业企业技改三年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以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用于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试点示范、成长工程、纳税大户、信息化、科技创新等奖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科经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是在监利市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企业;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安全环保一票否决事项,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报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  技改奖励和贷款贴息

第六条  重点支持旨在提高工业企业技术装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对生产工艺、装备和配套设施等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

第七条  年度更新生产性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或智能化改造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且办理了项目备案证并纳入技改固定资产统计库的单个项目,按企业自身投入总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可以奖励至500万元。

第八条  对本市具有特殊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年产值突破亿元以上,且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试点示范奖励

第九条  国家级试点示范。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单项冠军示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质量标杆、国家绿色工厂以及工信部认定的其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省级试点示范。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省级工业节水型企业及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和省经信厅认定的其他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对获得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培育、示范和科技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  军民融合奖励。企业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每证给予10万元奖励。三证齐全者另行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万企上云”奖励。企业“上云”应用达到3项的给予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荆州市“上云”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遴选为荆州市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每家一次性奖励4万元。被遴选为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荆州)并上传数据应用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第十三条  上述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奖励,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荣誉的,累计奖励100万元封顶。

 第五章  成长工程和纳税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中小企业加快成长。鼓励新投产企业和现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申报成功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进规当年兑现奖励资金10万元,进规满两年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10万元,中途退规则终止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工业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荆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通过绩效评价后,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20万元、荆州市级奖励5万元。若同一研发机构晋级,此项奖励按照补差的原则兑现。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成果转化。对每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000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三年到位,其中认定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对当年实施的、且在市科经局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每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对成果购买方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成果转化后,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上述第十六、十七条奖励,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荣誉的,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或在境外首发上市的:1.主板上市。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本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奖励1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奖励3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400万元。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500万元。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监利的,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40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50万元。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市本级财政再奖励1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50万元。2.“新三板”企业进入A股市场上市的:通过精选层在A股上市的,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400万元。除精选层外直接到A股首发上市的,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45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监利的,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报请荆州市奖励3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武汉股权交易托管中心挂牌的,市本级财政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上市和挂牌规定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监利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监利市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由市财政依法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

第八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二十三条  技改项目和贷款贴息由市科经局在年初下达申报指南,各乡镇(管理区)、监利开发区对本区域项目进行核实并就项目合法性、真实性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科经局。市科经局通过政策采购确定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提出市级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试点示范、成长工程、纳税大户、信息化、科技创新等奖励项目由企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照申报条件逐级申报并实施。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企业凭批复和验收合格文件等依据提交市科经局核实汇总,提出奖励资金类别和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由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提出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拨付工作从当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完成。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科经局要认真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工艺的先进性。市科经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科经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责任,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同时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往有关文件精神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科经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