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指南!2023年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条件指标要求须知

2023/10/13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条件指标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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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科技局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文件精神。

  (二)各市(州)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作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综合利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科技创新劵等科技政策工具,在符合当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集中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引导面广量大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应评尽评,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三)各市(州)科技局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前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四)各市(州)科技局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季度末在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跟踪掌握企业创新发展情况。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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