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组织工业母机企业申报国家2023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2023/10/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2)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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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真摸排本市工业母机企业,参照财税〔2023〕2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及《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动员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列入国家清单。
二、申请企业务必于2023年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提交后生成纸质文件(包括申报书和证明材料等)加盖企业公章。申报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核,于10月16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WORD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汇总后报我厅(装备处)。
四、申请企业可于11月2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列入清单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清单有效期内,如清单内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我厅(装备处)报告。超时未报送将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六、清单最终确认、管理等事项,按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