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税收补贴政策汇总

2023/9/26

湘潭市税收减免政策汇编(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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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措施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适用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 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 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 〔2019〕11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三、免征教育两费
(一)适用对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 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6〕12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四、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适用对象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 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 〔2016〕12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六、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七、金 融 机 构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一)适用对象
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支持措施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八、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
(一)适用对象
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 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3 8 号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九、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适用对象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定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 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 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 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二)支持措施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 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8〕44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三、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纳入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 件企业清单的企业或项目
(二)支持措施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 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 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
4.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 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 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1 —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 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
6.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 — 5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三)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四、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所有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五、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未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一)适用对象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并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 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
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七、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一)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 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八、分档优惠和3 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适用对象
30人(含)以下的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
(二)支持措施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  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三、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 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三)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十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二)支持措施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 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 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 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 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 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 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 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6 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 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 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 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一、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 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 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 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二、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适用对象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支持措施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 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 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2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一)适用对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支持措施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40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四、从 事 污 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减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 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 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五、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一)适用对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支持措施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1、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全省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六、延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一)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支持措施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 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七、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一)适用对象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 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 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 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2号)
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 〔2019〕10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八、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一)适用对象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 〔2019〕10号)
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第2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二十九、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二)支持措施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
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 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 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 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 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 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3、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 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 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 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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