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2023年安徽省16市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条件、时间

2023/9/18

近期,2023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工作正在开展中,安徽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封测企业、集成电路装备企业、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面来详细了解。安徽省各市(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企业有想要了解各种税收政策的,都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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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今年4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一、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

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申报?

一、请各市经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附件1)的企业于202391日—2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2023922日前将汇总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两个邮箱同时发送);925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纸质版1份,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企业可于202310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市经信局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失信行为,将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上报相关情况。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万元、1000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1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关于安徽省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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