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除!安徽省2023 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2023/9/19

安徽省2023 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指南(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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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各市经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 年9月1日-2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汇总后,于 2023 年9月22日前将汇总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9月25日前将企业申报文件和佐证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企业可于2023年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相关市经信局应组织企业填写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45 日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 2023 年度相关政策。
四、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失信行为,将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市经信局、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清单内企业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上报相关情况。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 (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 (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 (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 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总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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