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条补贴奖补项目!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专题

2023/9/13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专题讲解,一共包括17条补贴奖补项目,具体包括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产学研、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内容奖补,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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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落实  “三高四新”战略定 位和使命任务 ,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  加快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引导原创 性科技 攻 关 ,  着 力 打 造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前 沿 科 技 创 新 高 地 ,  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  助力湖南湘江新区  ( 以 下简称新区)  高质量发展 ,  结合新区实际 ,  制定本政策 。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 [其中第  ( 二 )   ( 三 )   ( 四 ) (八 )  条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 、  托管区和统筹区 ,  其他政 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和托管区]  的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 、 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

二、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一 )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对拥有市级  (含)  以上 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 ,  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10% ,  给予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 。

(二 )  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与关键技术攻关                 

1. 支持承担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经新区推荐或备案,企业承 担 立 项 总 金 额 且 要 求 财 政 全 额 补 助 在 500 万 元 (含)  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  (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新区成功转化的 ,  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 金额的 5%进行配套 ,  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

2. 对新区 本 级 的 重 大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或  “揭 榜 挂 帅”项目 ,  当年按实际到位项目资金不超过 25%给予支持 ,  单个项 目不超过 400 万元 。  对同一项目 ,  配套资金与新区本级立项后不重复支持 。

(三 )  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  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 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  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 学技术进 步 奖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  二 等 奖 的 ,  分 别 一 次 性 支 持 100 万元 、20 万元 ;  当年新获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或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  二等奖的 ,  分别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 5 万元 。

三、支持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四)  鼓励优秀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 。  对获得当年度中国 专利金奖 、  中国专利银奖 、  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 ,  分别一次 性支持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 ;  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取得较显著的转化运用成效的 ,  采取事后补助专项经费支持。

(五 )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1.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给予 50 万 元 支 持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 、 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 , 分别给予30 万元 、20 万元支持 。

2. 对新区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  服务新区高校 、  科 研院所 、  企业且当年累计完成服务金额在 1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  给予每家10万元支持 。

3. 对经向新区报备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  服务新区内高 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 ,  当年累计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 到 2 亿元  (含) ,  给予 2 万元支持 ,  每递增 1 亿元 ,  增加 1 万元支持 ,  单一机构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 。

(六 )  支持开展高水平产学研合作

1. 对新区内法人主体  (高校 、  科研院所 、  企业 )  间开展 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许可合作的 ,  按当年累计的实际 到账资金总额 ,  给予新区内买方  (委托方)  2%支持 、  卖方 (受托方)  1%支持 ,  单个主体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 。

2. 对国内外高等院校 、  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 产业化 ,  其技术合同认定经登记备案且技术合同交易额 50 万元  (含)  以上的 ,  按照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 2%支 持新区实施企业 ,  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

(七)  推动高校 、科研院所 、企业资源开放共享 。  对高校、 科研院所 、企业等开放的省级及以上平台 ,  按对校  (企)  外年 度服务总额 5%予以支持 ,  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对高校 、科研院所依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开展专利许可工 作 ,  签订《专利开放许可合同》,  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登 记的 ,  按开放许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给予 5000 元/ 件的支持 ,  单一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八 )  鼓励创建国家级 、省级创新平台

1. 国家实验室 、  大科学装置 、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  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

2. 国家级 、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  分别一次性支持 100 万 元 、50 万元 ;  国家级 、  省级创新平台  (工程研究中心 、  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  企业技术中心 、  重点实验室 、  工程实验室 、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  分别一次性支持 60 万元 、20 万元 。

(九 )  大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 所 、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  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 机构 ,  通过省科技厅备案 ,  连续三年每年支持 100 万元 。  对 联合国内 外 著 名 高 校 、  科 研 机 构 进 行 基 础 性 、  前 沿 性 研 究 的 ,  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加大资金支持 ,  主要用于人才 引进 、研发设备购置等方面 。

(十)  加快孵化器  (众创空间)  等双创基地提质增效

1.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 ,  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 ; 对当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30 万元 。  对当 年评定为国家级 A 类孵化器 、  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  评定为省级 A类孵化器 、众创空间 ,  一次性支持 5 万元。

2. 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含重新认定)  5 家  (含)  以上 的 ,  按 1 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  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  对 新增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 ,  按 10 万元/ 家给予孵 化 器 支 持 ,  单 个 孵 化 器 每 年 支 持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  按 5 万元/家给予孵化器支持 。

3. 对孵化器用于培育孵化企业所产生的当年实际入库 税收每达到 50 万元 ,  给予 7 万元支持 ;  对在孵企业当年实 际入库税收每达到 100 万元 ,  给予孵化器 5 万元支持 ;  对新 引进新区外科技企业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 300 万元  (含)  以 上的 ,  给予孵化器和企业一次性各 30 万元支持 。

五、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十一)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  对首次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 ,  一次性支持 10 万元 。  重新认定的 ,  一次性 支持 5 万元 。

六、支持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二)  鼓 励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  对 掌 握 国 际 领 先 技 术 、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从事科研创新 、  成果 转化 、  科技创业 、  投融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新区创新 创业的 ,  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计划 ,  并按新区相关政策给 予支持 。  加快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  聚集国内外 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支持用人单位 、   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各类人才 ,  按新区相关政策给予引才奖励 。

(十三)  支持企业培养科技人才 。  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 、  博士后 创 新 创 业 实 践 基 地 的 企 业 ,  分 别 一 次 性 支 持 100 万元 、60 万元 ;  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  一次性 支持 100 万元 。

七、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四)  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  促进金融机构聚集 发展 ,  成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  对优质企业倾斜信贷资源 , 经新区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的 ,  可纳入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  支持引导优质企业走向资本市 场 ,  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及创新服务 。

八、其他事项

(十五)  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 ;  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 ,  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

(十六)  新区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 ;  托管区包括望城

区白箬铺镇、  白马街道、 雷锋街道、 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  统筹区包括宁乡经开区 、  望城经开区 、  宁乡高新区 、  湘 江新区规 划 范 围 内 的 宁 乡 和 望 城 其 他 区 域 以 及 岳 阳 湘 阴 片区 、  湘潭九华片区 。

(十七)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3 年 ,  由湖 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 一致的 ,  以本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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