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创业企业股权架构基本方案、条件、要求、价格机制方案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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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队基本成员构成

一个“互联网+”创业项目的团队,一般需要这么几波人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这也是创业公司股权架构中必然要涉及到的人员:首先是发起创始人,其次是团队其它成员,包括联合创始人和后续加入的团队成员,再次是投资人,最后是各种资源提供者如最敏感的人员——公务人员。

“互联网+”创业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功能或作用分成不同的类别,按不同类别的主体可以确定其在项目公司的是股份比例。从纯粹的比例来看,初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发起创始人的占比在35%比较合适;创业团队可占30%左右;后续人才的引进即股权激励要预留15%;全额投资人一般占20%,资源提供方占5%。这样的基本架构,可以实现利益共享目标的分配模式,但是仅仅有这样的模式显然是不够的。

二、创业项目公司股权设计的可能性

什么样的架构能够保证各方的利益,实现“权力集中、利益共享、风险隔离、进退有章”?如果作为解决公司股权架构经典方案的“阿里巴巴合伙人”模式如果不能照抄,那么是否可以借鉴或有其它的可选方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完全可以做到权力与利益相分离的架构。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如下:

1、单纯资本不能支配决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资本在初创期的企业里面占据51%以上的股权及决策权,对于一个创业团队和项目来说,这样架构比例是不合理的,单纯只有这个比例结构而又没有其他的架构设计,注定是无法长久的,因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结局:决策权不掌握在创业者手中,哪个项目能长久?

2、简单多数可以分配决策权

一般情况下,初创公司的发起创始人要获得决策的决定权,自己手里单独或者是联合的表决权,原则上有两个节点,一个是50%,不能再少;第二最好超过2/3。发起创始人股东在公司里的表决权往往跟股份相关联,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表决要与股份实际占比之间可以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3、股权与决策权相分离的架构

如果一个股东可以用较少的股份来获得较多的表决权,这样就能解决下面这个问题:发起创始人想把利益分享给团队其他成员、激励对象甚至隐性的股东,但是要保留表决权以控制决策。而综合利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合同法等,就可以实现这些目的。

三、创业公司股权架构的具体路径

如前所述,阿里巴巴要上市,就必须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中,却没有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的实话空间。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这个合伙制度和优先股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却可以实施的。

从现实的情况看,“互联网+”创业项目公司刚成立的时候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业,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可以任意约定董事会的提名权,甚至可以设计授权或委托投票的机制,将非参与经营的股东的权利集中到实际经营股东的手中。基于这样的规范空间,创业企业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下面的策略科学架构公司股权。

1、AB股的制度

许多“创客”通过网络了解后,都想用AB股的制度来安排公司股权。所谓的AB股,又称双层股权结构,股票分为 A、B 两类,公司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的 A 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而B类股每股却能投10票甚至更多。这种股权结构保证了管理层(创业团队)在公司中的最高决策权,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开展工作,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但是这个模式在于我国却不被公司法所允许,因为其违反了“同股同权”的原则。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认为,上市公司是要向广大的股民开放的公众公司,它的股权必须是清晰稳定,如果一旦出现了不清晰不稳定的现象,或者说是存在明显的不清晰不稳定的可能,就有可能侵害中小股东投资人的利益,这样的公司是不适宜作为公众公司的。

AB股在目前的中国行不通,但是其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却是可以借鉴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表决权是可以分割。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行约定以下事项:分红比例、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等等。

2、合伙人制度

实际上,马云的阿里公司并没有实行AB股的方式,他实行的是合伙人制度。阿里的“合伙人”,与创客们经常说的“创业合伙人”,以及法律上的“合伙人”是有区别的。

因此,马云的权力并非来自于其董事局主席的身份。实际上,“董事局主席”这个职位,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没有法律地位的,他通常指的是集团公司相关联的各个公司董事长们共同推荐的一个精神领袖,相当于顾问,并没有实权。

3、股份代持

(1)股份代持产生的行政原因

按照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发起创始人股东只要33%的股份而将67%的份额分给团队成员,但同时约定股东会67%的表决权要交给他,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理论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案例

当公司把记载上述内容的章程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注意还不是登记)的时候,窗口的办事人员就会告诉公司,不行同时会提醒到:“你们为什么不用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标准文本?你们提交的这个公司章程与标准文本不一样,不能备案的。”这种情况几乎每个稍微有点想法、想要在股权问题上作预先设计的创业企业都碰到过。面对强势的政府部门,不得不将材料拿回来,按固定的格式修改章程,而固定的格式中,却是没有创业团队所设想的所谓股权架构,即使是最简单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相分离的条款。所以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在去工商办理备案之前,都要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因为你所提交的材料随时有可能会被退回。

这种情况给创业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惑。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市场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观念没有转变,原来一直以权力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习惯还没有改过来,经常会有意无意地去指挥企业作出本来应当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这对创业企业及其发展造成了相当程度的钳制。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窗口人员没有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水平,进而没有相应的公司备案材料审核能力,于是就只能对照模板机械执法,不允许企业作更改,哪怕是一丁点儿的变动。因为这样的办事模式对于行政人员来说,是最安全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大政府的官本位思想。

这样来回折腾,对于惜时如金的创业团队而言,实在耗不起。于是社会上又流行第三种处理方式:代持。

(2)股份代持

所谓代持,是指公司股份的实际所有人,让另外一个主体帮助其出面持有公司股权,并登记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实际所有人被称为隐名股东,登记在工商备案章程的的代持人被称为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双方之间的关系由代持协议约定,代持协议可以不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案例

某个创业公司创始人甲乙丙平分了股份,如果丙将自己的股份交给甲代持,则丙就成为隐名股东,甲就是显名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甲就占有2/3的股份,甲方享有2/3有表决权,但却只能享受1/3的利益分配权。这样,隐名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交给名义股东,通过代持的方式,就能轻而易举地解决上述因行政部门原因而导致的矛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申请能够通过,表决权又可以集中于需要的那个股东。

(3)代持隐藏的问题

代持关系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从顺利登记备案这个角度看,代持也是一个相对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途径,故现实中也大量存在。然而代持本身也会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比如,代持关系的双方一旦翻脸,就会给双方和公司带来严重的危机。

案例

自然人甲在一家单位担任技术骨干3年,公司大股东乙分给他2%的股份作为激励,并签了一份代持协议,从公平的角度看,3年两个点不算多。3年之后,他离开公司自己出来创业,双方好像都忘了有股权代持这个事情(这种事情经常会发生,因为创业企业现在的股份基本上是不值钱的),所以也没有就此事达成新的协议。因为公司发展较快,马上要新三板上市了,甲听到这个消息后,就打电话给代持人乙,公司要上新三板了我这个股份怎么处理?代持人即公司的发起创始人乙就顾左右而言他,不提这事,大家就开始拧巴这个事情了。甲一纸诉状将乙诉之法院,在拿到法院立案通知后立即向新三板挂牌备案审核机构,公司的挂牌流程就立即被终止,三方都造成巨大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这个代持协议有效,没有争议。其次,被代持人甲可以随时向代持人主张解除,因为在法律上代持是个委托关系,合同法中叫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使双方约定了这种代持关系是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也不影响被代持人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解除代持关系的主张权利(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换言之,在股权代持关系当中安置了一个不定时炸弹。这个炸弹的威力在于,被代持人不需要吵,不需要闹,不需要打官司,只需要以实名举报的方式,将代持协议拍照上传到电子邮件,然后发送一份邮件到IPO发行的相关审核机构,如发审委,说这个公司的主要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代持,不仅没有解除,而且处于诉讼风暴的前期。这表明,发行公司的股权关系不清晰,股权背后的公司控制权不稳定,严重不利于投资人的利益和信心,属于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因素。也就是说,公司的上市进程会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四、持股平台

代持可以临时性地解决股东之间利益与权力相冲突的问题,但是不具有持久性,也极不稳定。故需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改造与提升,创设一种更加合理的代理机制,真正让股东之间在股权架构这个顶层设计上一劳永逸。持股平台就是这种机制的核心技术。

所谓持股平台,是指作为创业项目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之一的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的成员由创业团队成员或者创业公司中那些被激励对象组成。持股平台的现实存在方式有五种: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依托、职工持股会。就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创业公司而言,采用最多的是前两种。

通过持股平台的介入,就将创业公司的股东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在公司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另一类是机构股东即持股平台。没有在公司直接持股的股东通过持股平台在公司以间接持股的方式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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