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14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二、自2022年6月20日起(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企业,在参与我市项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可免缴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信用等级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上述第2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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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中标企业信用情况等因素,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或免收履约保证金,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确定。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的相关条款。
五、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市公管局将加强对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的信用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按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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