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孵化器申报补助:
1.对新备案及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蚌政〔2017〕70号文第19条相关内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
4.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
5.鼓励县区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早期培育,提高全社会建设孵化服务载体的积极性。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孵化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15个。(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6个)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蚌埠市在孵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项目申报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0113 1585515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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