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向型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和奖补标准

2023/5/11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向型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和奖补标准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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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 (可加V)11年专业资金项目、奖补政策申报研究

一、支持综合保税区特色产业成链集群发展

  (一)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支持适铁适欧适亚的智能家电、智能电脑外设、智能消费电子产品、智能代步工具、智能物流装备、人工智能装备、电子元器件等智能制造产业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加工等配套产业。

1.固投补贴。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智能制造且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入达2000万元的企业,2000万元(含)以内部分,2000-5000万元(含)部分,5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7%、5%、3%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供地保障。对利用综合保税区土地开展智能制造的企业,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按照成都市重点工业用地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支持整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支持整车及零部件的进出口、改装、展示、销售等业务。

1.固投补贴。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整车及零部件改装业务且改装设备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的企业,1000万元(含)以内部分,1000-3000万元(含)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照5%、3%、2%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平行进口汽车补贴。对在成都铁路口岸清关且年度进口整车50辆以上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按照2000元/辆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租赁综合保税区仓库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年度进口整车100辆(含)以内部分,100—500辆(含)部分,500辆以上部分,分别按照3000元/辆、4000元/辆、5000元/辆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440万元/年的奖励。

3.认证补贴。对自主取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按照10万元/证,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补贴。

4.二手车出口补贴。对在我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2500元/辆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

5.融资补贴。对我区进口汽车企业通过我区金融机构进行

  融资贷款且用于在我区开展进口汽车业务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补贴(融资期限90天内的按实际融资天数计算,融资期限大于等于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进口汽车展会奖励。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举办进口汽车行业论坛及展会且单场展会展示车型不低于30个、展示车辆不低于100辆的,按照每场展会1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40万元/年的奖励。(三)支持进口冷链产业发展。支持进口肉类、医药、乳制品、食品等冷链产品的加工、贸易、分拨等业务。

1.冷链加工贸易奖励。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冷链食品加工业务的企业,按照年进口贸易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年的奖励。

2.仓库提档升级。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冷链业务的企业,对综合保税区现有仓库进行冷藏库、恒温库改造的,按照每1000平方米补贴2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1.跨境电商进口扶持。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且年货值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给予经成都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货值1%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

2.跨境电商出口扶持。在我区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且年货值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给予经成都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货值2‰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

  (五)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做大贸易规模。

1.贸易型企业扶持。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本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的,以上年度进出口贸易额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给予1.5‰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2‰的奖励。对本年度新注册企业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年进出口贸易额2‰的奖励。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

  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本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年进出口贸易额4‰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年的奖励。

2.加工型企业扶持。对在综合保税区开展生产制造的企业,本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年进出口贸易额5‰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六)降低综合保税区企业运营成本。

1.贸易型企业租金补贴。对租用综合保税区仓库开展保税物流和国际贸易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的12个月内给予仓储租赁费用80%的补贴;第13个月起,按照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4万元/平方米、10万元/平方米、16万元/平方米的,或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量达到80单/平方米、100单/平方米、150单/平方米的,分别给予仓储租赁费用60%、80%、100%的补贴(未实际入驻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2.加工型企业租金补贴。对租用综合保税区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12个月给予厂房租金100%补贴,

  第13个月起按照厂房租金80%予以补贴,若当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万元/平方米,给予当年厂房租金全额补贴。

3.厂房装修补贴。对租赁综合保税区厂房开展生产制造且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国际贸易产业园临港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培育集聚

(七)支持租赁办公用房。

1.支持主导产业企业入驻。对国际供应链、国际贸易、加工贸易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万元的或年度地方贡献达到5万元且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入驻国际贸易产业园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全额补贴,超出100平方米部分简装给予34元/平方米/月、清水给予17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2.支持配套服务类机构入驻。对检验检测、法律、税务、国际咨询、行业技能培训等配套服务机构,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科技、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或组织,行业商(协)会、研究院所、涉外机构、国际铁路组织等专业机构以及“一带一路”国家政府、商务和文教类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驻华办事机构,入驻国际贸易产业园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全额补贴,超出100平方米部分简装给予34元/平方米/月、清水给予17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3.支持高能级企业入驻。对落户我区的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全国细分行业排名前50名企业以及落户我区且首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入驻国际贸易产业园给予5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全额补贴,超出500平方米部分简装给予44元/平方米/月、清水给予27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租赁国际贸易产业园清水物业进行装修的,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补贴,单个企业装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创新创业发展。

1.对入驻国际贸易产业园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孵化培育国际供应链、国际贸易、加工贸易等成长型企业50家、100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培育10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入驻国际贸易产业园且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培育产业生态

  (九)支持外商投资。对综合保税区内新办和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投资项目),其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美元且自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达到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按照6‰、8‰、1%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在综合保税区外新办或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按上述奖励资金80%予以支持;本条已享受奖励的外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奖励)。

  (十)支持委托招商。企业(或个人)每自主引进一户未落户成都的500强企业,自引进企业在青白江区实现地方贡献起,给予引进者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或个人)每自主引进一户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自引进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万元/平方米/年(租赁标准化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或个人)每自主引进一户国际贸易及国际供应链龙头企业,自引进企业在青白江区实现地方贡献起,给予引进者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降低场站操作成本。对成都铁路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内,集装箱正常进出口基础作业及配合查验作业等经核定的公共基础服务收费项目,给予100%补贴。

  (十二)支持智能化升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购买并安装现代化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物流机器人

  等智能物流设备、新能源物流设备,且设备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政策与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入补贴不同时享受)。

  (十三)支持商协会组织发展。对在我区成立的商协会组织,每年服务有实际业务的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年的运营费用补贴。

四、支持扩大国际贸易规模

  (十四)支持国际贸易发展。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本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年进出口额4‰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年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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