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要求汇总

2023/5/10

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四川省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要求等内容,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报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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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 (可加V)11年专业资金项目、奖补政策申报研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安全工程领域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指从事安全科学理论研究,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科学技术推广及应用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管理:指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应急救援等技术工作。

  (三)安全技术服务:指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技术工作。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规定任职年限内履职情况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主要参与科研项目或课题、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三,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2.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得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等纳入科技部社会奖励名录安全工程领域专业性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5.参与完成的安全工程领域技术成果(排名前5名),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6.参与编写安全工程领域国家、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工法1项以上,或主持编写地方规范、规程、标准、工法1项以上。

7.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

8.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主持开展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创建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且持续运行三年以上,或主持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省级行业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10.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安全工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或提出新理论1项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2项以上,经省级行业专家论证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技术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获得了省级以上部门表彰;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领域相关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影响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经省级行业专家论证。

  (四)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安全工程专业具有相应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安全工程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排名前3的标准(规程)、发明专利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验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并经2名高级职称以上省级行业专家推荐。

  第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安全工程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的能力和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2.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安全工程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安全工程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等纳入科技部社会奖励名录安全工程领域专业性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国家标准、规程编写1项以上。

9.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

  (四)论文、论著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安全工程专业相应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2.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作为主研人员(排名前2)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标准(规程)、发明专利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验收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并经2名正高级职称省级行业专家推荐。

  第七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九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规定与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排名前3),获得安全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期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获得“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或承担重特大地震、地质、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火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有关重大任务,成绩特别突出且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五)参加依法组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从事技术调查、分析、论证等工作,解决事故调查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技术依据的,以市(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证明材料为准。

  (六)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安全工程领域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排名前5),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排名前5),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排名前3),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排名前3)。

  (二)作为主研人员(排名第1),获得安全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期间,获得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安全工程领域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五)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安全工程领域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四条 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原则上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中、高级职称专业非相近专业。

  (三)破格申报的。

  (四)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

  (六)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村振兴政策的。

  (七)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

  (八)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安全工程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申报职称时应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注册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须与安全工程领域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州)、县(市、区)科研项目级别的划分参照项目批准单位级别确定。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得将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七)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不含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特刊等)。

  (九)“推广应用”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一)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二)大中型企业指依据最新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十三)“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四)显著的社会效益,是指成果实现了技术创新的社会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须提供有关行业、企业(3家以上)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五)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创造利税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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