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成都核能装备产业政策支持措施、标准和申报条件要求汇总

2023/5/5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成都核能装备产业政策支持措施、标准和申报条件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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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产品研发创新

  第一条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围绕核能关键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创新产品研制,或者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重大科技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核能装备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二条 支持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对牵头承担核能装备产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单位),同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对核能领域新获批(授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国质量奖认定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制(修)订标准。对主导制(修)订核能产业相关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产业培育力度

  第六条 支持完善产业链条。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核能装备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我市核能装备企业(研发机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建成投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该项目的引进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对我市企业成功并购市外核能装备制造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取得资质许可。对首次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无损检验许可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入围合格供应商名录。对首次入围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核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三大核电投资运营商合格供应商名录之一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推广应用

  第十条  支持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对获得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并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资金支持的核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年度销售总额的10%、最高250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配套保费补贴除外)配套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给予核定保费5%的配套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对无关联关系、上一年度采购500万元(含)以上核能装备制造产品(零部件)的本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按照采购方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参与重大项目工程。对企业承制合同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重点核电工程(项目),按合同累计实施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制境外工程(项目)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累计实施金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大力引进来蓉创新创业的高层次核能装备产业人才,对入选蓉漂计划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向符合条件的核能装备产业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

  第十四条 激励产业人才。对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核能装备产业研发或高级管理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安家补贴。

  第十五条 提升技能等级。鼓励核能装备制造企业提升职工技能,对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本市企业职工,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强化金融服务。依托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核能装备产业项目。对纳入市级工业项目库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通过股权投资、产业化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贷款担保、设备融资租赁等方式,扶持产业项目,带动核能装备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土地保障。对纳入省重点推进项目的核能装备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省级安排项目用地计划70%的基础上,市级安排项目用地计划30%,及时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支持行业展会。鼓励企业和机构主办、承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专业性的核能装备产业展会、峰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六、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核能装备产业(民用领域)相关企业、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相关政策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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