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群星奖评选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奖项设置须知

2023/4/26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3年四川群星奖评选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奖项设置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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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群星奖是全省最高水平的综合性群众文化艺术赛事活动,是四川省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升群众文化艺术素养、激发全省文化创造活力而设立的省级文化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和优秀人才,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建设文化强省、奋力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四川篇章提供动力。

  第三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每四年一届。

第二章  评奖对象和奖项设置

  第四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对象是指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群众文艺爱好者创作(含作词、作曲、编剧、编导)和表演的音乐(含群众合唱)、舞蹈(含广场舞)、戏剧、曲艺类作品。评奖对象不包括专业文艺院团、专业演艺机构(包括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各类民营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部队专业表演团体,艺术专业院校及附中(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在职编导、演员、在校师生创作或表演的作品。辅导人员身份不限。

  第五条 每届四川群星奖评奖数量为60个,音乐、舞蹈门类各20个,戏剧、曲艺门类各10个,其中音乐门类包含10个群众合唱奖项,舞蹈门类包含10个广场舞奖项。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评奖标准

  第六条  参加四川群星奖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演唱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6人,其中,群众合唱演出人数不少于25人,至多不超过50人(含指挥、伴奏);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24人,其中,广场舞作品演出人数不少于25人,至多不超过50人;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5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二)鼓励参评作品线上线下积极参与为基层群众演出服务,原则上作品报送前为基层演出场次应不少于10场。

  (三)在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其它常设文艺评奖获奖的作品不再参加四川群星奖评奖。

  第七条  评奖标准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聚焦新时代、新征程,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新时代、讴歌英雄,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展现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塑造四川文化形象,充分彰显四川群众文化特色。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成为参与主体,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突出群众文艺特色,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坚持源自群众原创,注重地域特色;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小作品、大情怀;倡导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适合基层演出和交流推广。

  (四)作品主题鲜明,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五)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坚持常演常新,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设四川群星奖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

  第九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专家评委由专业艺术门类的专家组成,群众评委由群众文化爱好者代表组成。

  第十条  四川群星奖建立专家评委库,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定期更新轮换,纳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统一管理。每届四川群星奖专家评委须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评委根据艺术门类分组,每个艺术门类专家评委7-9人。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分资格审查、初评、复赛、决赛四个阶段。群众合唱、广场舞原则上不组织复赛。

  第十二条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区域初评,做好参评作品和人员的资格审查。初评后,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复赛入围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复赛、决赛。复赛采用评委观看视频或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从复赛入围作品中评选产生决赛入围作品。决赛采取评委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从决赛入围作品中评选产生获奖作品。

  第十四条  进入决赛和获奖的作品名单及创作、表演和辅导人员名单均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推广

  第十五条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群星奖获奖作品颁发证书、奖牌(杯)。相关部门或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群星奖获奖作品及其创作、表演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单位应积极传播推广参评作品。评奖结束后至下一届评奖前,每年组织群星奖获奖作品和参评作品深入基层进行演出,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七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省性文艺评奖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严格执行评委遴选、轮换、回避和保密制度。凡参与参评作品创作、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家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四川群星奖评奖相关人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贿赂或好处,不得接受请吃请喝、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禁止违规收取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四川群星奖参评作品报送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所获奖项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禁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导向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作品和违法违规、失德失范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参评。获奖的作品和人员后续存在以上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取消所获奖项。

  第二十二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四川群星奖评奖经费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从省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届四川群星奖评奖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初评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后,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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