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长沙县“规上”企业申报入库申报条件标准(工业、批发、零售、住宿、服务业)

2023/4/26

征求意见稿来了!长沙县“规上”企业申报入库申报条件标准整理如下,此次申报企业类型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服务业企业等等,详情如下,此次申请大家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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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上”企业申报入库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3.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卫生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它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

二、各单位责任分工

“规上”企业入库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涉及行业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是“规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强化协作、贴心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入库工作。其中:

县统计局:

1.负责“规上”企业入库的业务指导,审核各镇(街道)和园区统计机构上报的企业申报资料,通过申报平台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审核。

2.规范统计申报行为,对达到申报条件而拒报、瞒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不得用作统计工作以外的目的。

3.通过前置审批,建立成长性较好的“规上”企业后备库,及时反馈镇(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培育和引导。

4.负责制定执行奖励细则,原则上对申报成功(含迁入)的企业法人、大个体户奖励1万元/家。

县发改局、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

1.负责对未纳入“规上”企业库的企业进行摸排,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督促办理申报手续。

2.完善下拨资金申报程序,在对本行业内企业下拨财政补贴、补助、扶持资金前,必须由企业提供经县统计局审核出具的统计前置审批表;申报工作结束后,向县统计局提供项目资金安排企业名单。

3.对企业下拨的财政补贴、补助、扶持资金,必须向“规上”企业倾斜,“规上”企业享受的资金占比需达到下拨资金总额70%以上,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培育和扶持企业做大规模、壮大体量。

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县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在对企业下拨财政补贴、补助、扶持资金前,必须由企业提供经县统计局审核出具的统计前置审批表;申报工作结束后,向县统计局提供项目资金安排企业名单。

县市监局:

指导企业做好规范登记工作,及时做好企业变更和登记。加强动态管理,协助沟通已经达到标准的企业申报入库。

县税务局:

1.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核实。

2.负责分季度提供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收入情况表等纳税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

1.督促各相关单位对企业下拨财政补贴、补助、扶持资金前履行统计前置审批程序。

2.做好新增“规上”企业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各镇(街道)和园区:

1.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规上”企 业的摸底排查工作。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规上” 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3.配合县统计局做好“规上”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工作,对准确、全面、及时反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效实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运行监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全县上下要把“规上”企业的培育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充分认识“规上”企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规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入库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指挥有力、协调到位。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落实到人,对辖区和所属行业的企业彻底进行排查,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建立企业动态监测机制。

3.强化协调配合。各镇(街道)和园区、县直相关单位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全面摸排,督促达标企业及时申报入库,积极解决入库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和县统计局及时沟通。县统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努力营造企业入库入统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县统计局负责解释。原《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四上”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2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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