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5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2023年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流程要求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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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3年申报截止时间6月30日。
三、申报要求
有意愿的农药经营者向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申请表》。
四、申报流程
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审定、官网公布。
四川省2023年度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加强农药门店经营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全力构建诚信、安全、可持续的农药经营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淘汰一批、规范一批、树立一批"的总体要求,以守法诚信经营、科学指导购药和可追溯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农药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逐步提升农药经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全省农药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二、创建目标
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全面建立可追溯管理体系,深入落实守法诚信经营、购药科学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制度,切实做到农药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购药有指导、质量有保证。力争每县(市、区)创建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1、3家,2023年全省建成农药经营示范门店100家。通过开展农药经营示范门店
创建活动,为形成覆盖全省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农药经营体系奠定基础。
三、创建内容
(一)主体资格规范
在我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场所设备规范
1.有大于30平方米,独立、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内无生活区、饮用水源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店面形象佳,干净整洁,现场无明显刺激性气味。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货柜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农药摆放遵循
"确保安全、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可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分区存放:若按上下空间分区摆放的,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码放在杀虫剂或杀菌剂的下面,液体农药放置在货架下部,固体和粉尘农药放置在货架上部等要求摆放。设立生物农药专柜: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设立限制使用农药专柜,分类分区展示、标识价码。
2.有大于50平方米,独立、固定的仓储场所。农药分类分区码放,高度适宜,不易倒塌。限制使用农药或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单独密封存放。
3.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建立并运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的电子台账管理
系统,能够接入部、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及设施设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保留2年以上。
5.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有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土、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箱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经营人员有正确、独立、快速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知识和能力。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警示语。
(三)购药指导规范
1.凡从事农药销售、购药用药指导或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的人员应当取得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有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线上学习时间不计入)培训合格证书,能够科学、独立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
2.至少有1名熟悉掌握当地农业生产、主要农作物及病虫害发生规律等情况,专门从事农作物病虫害诊断与防治、用药处方开具、用药指导咨询以及处方笺信息上报的技术人员。农药经营者应当每月将处方笺信息上报至县级植保部门,县级植保部门组织专家对处方笺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查评选以及考核的重要指标。
3.销售农药时,经营人员应当主动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及症
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农作物不同生育期防治要点等,对症下药。主动科学开具防治处
方笺,主动说明农药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4.有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等植物保护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农药经营者可优先参评。提供统一用药服务、定期组织农户开展农药科学安全使用培训的农药经营者可优先参评。
(四)经营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行业规范。近2年内无任
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未被农业执法部门处罚。近2年内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2.无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无假、劣农药销售行为。
3.无任何误导农药使用者行为。
4.无任何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社会满意度高。
(五)管理制度规范
1.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索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购货发票。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2.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销售的农药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台帐记录详细齐全,及时准确,无漏记、少记、故
意错记行为。购销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送至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3.落实农药退市召回制度。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或者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及时下架退市。对已售出的相关产品如实向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召回。
4.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制度。主动妥善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且自行按照有关要求处置的可优先参评。
5.落实农药质量承诺制度。经营者要保证所销售的农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药经营公开承诺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应当及时举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假劣的农药,支持、鼓励农药经营者举报农药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6.落实经营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相关许可证明文件、质量和服务承诺、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属管区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7.落实其他管理制度,或者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六)特别要求
申报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的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要求。农药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统一、标准、规范的硬软件设施、购药指导服务标准以及管理制度。
四、创建安排
(一)宜传阶段(2023年3月-4月)
认真做好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的动员部署,做到应知尽知。
(二)申报阶段(2023年4月-6月)
有意愿的农药经营者(包含过往申报审核不合格自行整改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方案以及当地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农药经营门店自建行动,填写《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县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三)初审阶段(2023年6月-7月)
县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根据《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实地审查评分表(县级)》(附件2),对申报者进行实地审查评分,评选3-5家以上符合创建标准、综合实力强、履行社会责任好、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药经营者,将遴选结果行文,并报送符合要求的门店申请表、实地审查评分表等资料至市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得分小于90分的不予申报。
(四)复审阶段(2023年7月-8月)
市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成立复审工作小组,按照《市级复审要点表》(附件3)和《现场各要点照片要求》(附件4),从县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上报的申报者中优中
选优,每县(市、区)遴选出1-3个创建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的农药经营者,将遴选复审结果行文,并报送符合要求的门店县级资料、市级复审要点表及现场各要点照片至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
(五)审定阶段(2023年8月-10月
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组织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认定评估小组,认定评估小组在县、市两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的初审、复审基础上结合随机抽查进行评审,提出"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拟定名单,并公示。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根据认定评估小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公布"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名单。
(六)授牌及年度考核阶段(2023年11月-12月)
对获得"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农药经营者进行表彰授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科室按照《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对已取得“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称号的门店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处于最后1位的,予以摘牌处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市级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和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是治理农村"五乱",构建农药经营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省级农药经营
示范门店认定评估专家组负责制定评选标准、审查认定、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地要成立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领导、政策宣传、自建指导、审查验收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原则,各地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审查评选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科学选点,稳步推进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有序实施。可以选择在当地具有突出影响力且极具代表性的农药经营门店作为创建标杆门店,找准目标,打好样板。要以农药安全诚信经营、购药指导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管理为重点,督促各农药经营者加大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投入,提高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指导水平,力争每个粮经作物主产县(市、区)成功创建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3家以上、其他县(市、区)成功创建省级农药经营示范门店2家以上。
(三)强化监督,动态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2次及以上问题的,予以摘牌处理。凡出现《农药管理条例》第55条、56条、57条、62条、63条中任一行为的,予以摘牌处理。被摘牌的,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川省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农药经营示范门店认定评选工作每5年复评一次。
(四)强化宜传,扩大影响
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充分了解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加大对示范门店的宣传和扶持力度,统一门脸店招标识,增强示范门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其他农药经营者参与创建活动,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营造诚信、和谐、安全的农药经营使用环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门店升级改造、可追溯管理、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建设指导,强化技术服务。
(五)注重公开,确保公平
各地要在初审、复审、审定等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市县植保(法规、执法、农技)部门要及时向申报者反馈初审、复审结果,听取申报者意见,对淘汰的申报者应当逐一说明原因。申报者对初审、复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书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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