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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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指导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形式与功能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备案的市内单位组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备案的新引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A类、B类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建设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评估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研发条件。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30%;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近5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人员)在5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
1.工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少于50万元(不含租赁)。
2.农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开展科研相适应的科研仪器设备,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少于30万元(不含租赁)。其中种植类、养殖类新型研发机构还需有试验地分别不低于20亩、10亩(不含商品化种植、养殖基地,土地流转合同期不低于5年)。
3.科技服务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少于30万元(不含租赁)。
4.其他类新型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六条 新引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科研机构),即省属及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国际知名高校和研发机构等单位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分为A类和B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对提升泸州科研实力、企业创新能力,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支撑作用。
(三)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有活力的学术梯队,具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能力。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
1.A类科研院所(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发明专利发明人)应不少于15人,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租赁)。
2.B类科研院所(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发明专利发明人)应不少于8人,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设备固定资产净值总计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租赁)。
(六)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运营管理、分配机制及资金保障等内容,且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运行规范、不良诚信记录和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和人才局发布组织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
(三)备案评审。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业务科(室)和行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和人才局发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十八条 原《泸州市创新型科研机构认定管理法》(泸市科知〔2018〕205号)和《泸州市新引进设立研发机构补助办法》(泸市科知〔2018〕221号)中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科研机构和新引进设立科研机构须按要求填写《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经注册地所在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可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但不给与补助。
第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为2年,举办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机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满2年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的,可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机构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和创新体制及机构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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