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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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省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
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授奖项目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技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陕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其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陕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全职在陕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项。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一)所称 “在当代科 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 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 性发展,被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本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 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 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 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
重大技术突破,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 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 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 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 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 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 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 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 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 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 实验技术难点,系统收集和分析重要基础数据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该自然科学发现或者其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 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 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显著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 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评为 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 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 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 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 “前人尚 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 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 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该项技术发明一般应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 进性、创造性、实用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 类技术比较,技术思路、原理或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 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 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 术,且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 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 成熟可靠,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且未来 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三位的候选人一般应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
(知识产权)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该 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 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关键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 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 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 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 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 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
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 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 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 大规模的应用推广,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 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护生态 环境和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 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 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 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 展水平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成果的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
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社会公益等三个类别,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一)技术开发类: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了具有市场价值 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二)技术推广类: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 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
(三)社会公益类: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 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以及环境保护、医疗卫 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科技咨询等公 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高, 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 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 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 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 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 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 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科技创新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对行业 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推广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在区域和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区域和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的方法、措施等方面有创新,在区域和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等达到国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 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 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创新驱动秦创原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企业家”, 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应热爱祖国,有科学素养、开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重视人才,
在引领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典型性。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实现 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是指候选人带领企业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主要产品实 现了进口替代或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共性技术、关键 技术上有突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潜力和行业知名度。
第三十一条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根据候选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带领企业参与秦创原建设,善于培育、引进、 用好人才,有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 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成效显著,企业研发投入明显高于全 省水平;候选人所在企业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产业链发展高度契 合,核心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行业核心竞争力和 影响力强;候选人控股及参股企业当年市值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 计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候选人带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 中开创了新模式,形成的创新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广泛应 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 安全效益,可评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
(二)候选人带领企业参与秦创原建设,善于培育、引进、 用好人才,有核心技术攻关团队,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成效明显,企业研发投入较高;候选人所 在企业主营业务与本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有契合度,核心技术(产
品)在国内外处于先进水平,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较强;候选人 控股及参股企业当年市值及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在10亿元人民 币以上;候选人带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创了新模式, 形成的创新经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应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评为创新 驱动秦创原贡献奖。
第六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 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国际科技合作中, 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 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组织。
第三十三条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与本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 在向本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 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 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
(三) 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 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
。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 员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省级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主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兼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省级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省级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由该部门推荐,相关专家、学者由当年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的组长或副组长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具体方案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
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 办)设在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的提名受理、形 式审查、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二) 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 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 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 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事项。
监督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5-9人组成,设
主任1人,人选由奖励办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奖采取网络初评、专业会议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三级评审方式。
第三十八条 各专业会议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评审专家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经奖励委员会秘书 长审核,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审活 动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设专用项目评审组,负责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
奖励委员会可委托本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用项目的评审。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一)中的提名者应在 本省全职工作,每人限提名1项省科技奖,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 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 熟悉专业领域和从事学科(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得作 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 联合提名时,与候选者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提名项目的建议授奖等次不高于主责专家所对应的获奖等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五)所称“组织机构”,是指驻陕
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相关学会协会等,经本单位申请,奖励办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提名者。
第四十二条 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下同)、近5年以来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学 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可3人联合 提名1项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人可独立提名1项除最高科学技术 奖和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之外的其他省科技奖。近5年以来国家科 学技术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可2人联合提名1项除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之外 的其他省科技奖。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
第四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对提名项目(人选)进行 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 公示;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 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 异议处理完毕无异议后方可被提名。
第四十四条 提名者要对提名项目(人选)的创新性、先进 性、实用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并填写具体提名意见, 承担提名责任。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 位的归口提名单位负责提名并组织审查。
第四十五条 提名省科技奖应当使用省科技奖励管理系统,
按规定填写提交提名材料(电子版及书面版)。提名材料应当完 整、真实、可靠,书面材料应当与电子提名材料一致。
第四十六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凡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
第四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
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提名省科技奖。
第四十九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省科技奖的提名。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参加提名。
第五十一条 提名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获奖
的,在总项目提名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内容。
第五十二条 已连续两年经提名评定未授奖的项目(人选), 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以上。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候选人须间隔两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已用于支撑省科技奖提名项目或者已获奖项目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不得再次用于支撑其他提名项
。
第五十四条 提名省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经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后拟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建议项目,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出退出评奖工作的,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须隔一年以上。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六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奖励办负责制定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的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指标体系。提名项目根据省科技奖专业会议评审范围的规定选择确定专业评审组别。
最高科学技术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参加网络初评,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直接进入专业会议评审。
第五十七条 省科技奖网络初评分专业评审组进行,各组评审专家依据评价指标对本组提名项目只评分不评等级。
奖励办负责对网络初评结果进行汇总、统计,依据各组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的原则确定网络初评通过项目。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提名人选或通过网络初评的项目,提交专业会议评审。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根据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政策导向、参加当年专业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和专业分布及当年授奖项目
数量和等次等情况,提出当年会议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经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将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下达各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根据省科技奖评定标准和提名项目的实际情
况,在下达的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审。评审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不允许超出,可以空缺。
第六十条 奖励办对专业会议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核查。按照评审专家建议等级(名次)优先、等级相同时依评分由高到低 顺序选取的原则,提出各专业(奖种)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报请 奖励委员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应在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官方网站上公示已通过形式审查、专业会议评审的有关结果。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 日。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省科技奖有关评审专家对提名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十二条 奖励办根据专业会议评审结果提出专业会议评审拟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建议,并附异议处理结果,经奖 励委员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审核后,报请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通过会议评审审定,做出最高科学技术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奖人选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第六十四条 省科技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网络初评。通过网络初评确定参加专业会议评审的项 目。
(二)专业会议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对省科技奖提名项目(人选)分组进行评审,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专业会议评审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审定。以会议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通过专 业评审组评审的拟奖建议项目(人选)进行审定。
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
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最高科学技术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拟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结果在提交省政府批准前应由外籍专家所在省内合作单位提供背景安全审查意见。
第六十六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聘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
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者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材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条 异议由奖励办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提名者协助办理。提名者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异议处理意见或异议成立,该项目终止评审。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
奖励办。
第七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
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二条 奖励办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须经奖励委 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奖励办应当将异议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可以提交后续评审。
第七十三条 奖励办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 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同时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者。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七十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做出的拟奖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和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的奖金数额按照最高科学技术奖和省科技奖一等奖的奖金标准执行。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列入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可 空缺。
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不分等级,分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两个类别,可空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每 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可空缺。
第七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1人,授 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授奖 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授奖单 位不超过5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七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技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奖励办组织调查核实。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取消其当年该项目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一定期限被提名省科技奖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取消其终身被提名省科技奖的资格。
第八十条 提名者提名时协助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未依法履行公示程序的,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资格。
第八十一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八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
具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其出具的相关报告5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项 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八十四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作,记录不良信誉,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省科技奖获奖项目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等方式误导公众、谋取利益;对获奖成果的应用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
动,应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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