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看过来!武汉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申报奖励补贴项目梳理

2023/4/23

软件产业看过来,本文整理了武汉市对软件产业的奖励补贴项目,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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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热线:15855199550或19855109130(v同)分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一)支持软件领域技术攻关。将工业软件、基础软件等软件技术列入市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攻关项目,组织软件企业“揭榜挂帅”,对牵头揭榜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降低软件企业研发成本。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鼓励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对我市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DCMM)三、四、五级证书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一)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大软件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软件行业领军企业、知名企业来汉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对重点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

(三)发展壮大新技术新业态。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和6G、量子信息、元宇宙、类脑智能等前沿领域产业化加快发展,孵化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培育完善生态体系

(一)支持重点软件平台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等建设,对公共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源社区、代码托管平台、软件开发测试与验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认证等领域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通过发放适配认证证书、签订服务合同等方式年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强化软件园区载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规划建设大型软件园,鼓励各区建设软件专业园区或者利用楼宇聚集和发展软件产业。对获评中国软件名园的园区,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服务功能完善的园区、街区或者楼宇授予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街区、楼宇)称号。鼓励跨区共建软件园区,争取实现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软件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区划定“软件区块”,预留土地资源,明确地块的软件产业属性、投资强度、投达产时间、税收产出率、亩均产出率等指标,以市场化方式推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举办软件展会培训活动。支持承办国际性、全国性软件展会活动,对重大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补助。对举办软件产业人才培训、创意大赛等活动的单位,给予费用支持。鼓励各区举办软件产业细分领域展会、峰会、赛事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软件产品供需对接。推动政府数字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软件创新产品和服务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经信局)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设立市软件产业投资基金,有条件的区结合本区域软件产业发展特色设立区级投资基金,重点投向软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和新兴前沿领域项目,吸引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本市软件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运用创新性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创新信贷方式,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开发支持软件企业产品研发和市场扩展的特色融资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武汉产业集团,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软件人才配套政策。统筹市区现有人才政策,强化政策协同,重点保障我市软件人才在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子女教育、就医等方面的政策和配套服务落实。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吸纳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软件企业,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所指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政策条件有调整时,以新政策为准)和纳入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