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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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强化四川天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版权协同保护,实施严格的版权快保护制度,建立服务便捷的版权重点保护名录制度,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版权保护和运用高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重点保护名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作品类别。
第三条 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保护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为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提供版权风险预警体检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版权风险管理、版权档案等制度,强化版权分类管理、纠纷应对、风险防控等能力。
第五条 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为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提供版权业务培训,加强版权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辖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版权被侵权的,按照即时受理即时查办的原则,从严从快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两区版权监管部门应及时收集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在管辖区域被侵权的线索,主动开展两地区版权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重点保护名录企业版权的保护效能。
第八条 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因其版权在四川天府新区和重庆两江新区管辖区域内受到侵害,向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请求帮助的,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侵权行为所在地版权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九条 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组织版权维权援助机构和专家为重点保护名录的重大、疑难或涉外版权案件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条 本辖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版权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侵权盗版等版权行政违法的当事人主体属于对方辖区,及时将案件移送对方。
第十一条 本辖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版权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后,应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必要时邀请检察部门提前介入。
第十二条 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被侵权行为发生在对方辖区时,对方版权监管部门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必要的执法协助。
第三章 申报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采取企业和个人自主申报、择优入选的原则,由企业和个人主动申报,经两地版权监管部门审核后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名录中企业和个人明确需保护的授权版权。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的版权和个人的版权,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在重庆两江新区直管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注册2年以上,且税收解缴关系在上述区域企业的版权。
(二)持有"天府英才计划"入选证书的人才所属版权。(三)持有"两江英才卡"的人才所属版权。(四)版权作品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五)其他需要纳入版权保护名录的版权。
第十六条 主动申请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所在区版权监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报表,申报表应明确需要纳入重点保护的版权名称、版权登记证号。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联系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企业版权基本概况等。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联系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个人版权基本概况等。
(二)申请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版权登记证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将本辖区拟重点保护名录函告对方,待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后,联合对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版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该版权移出重点保护名录,并及时函告对方:
(一)因提供的重点版权商品(服务)质量问题触犯刑事犯罪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两地版权监管部门应协商一致后启动重点保护名录征集工作,经征集、审核、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发布保护名录,且应当及时将版权纳入、移出重点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版权保护协同机制,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共治、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版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企业应明确至少一名熟悉版权工作的人员作为版权联络员,负责企业版权工作的沟通协调。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对版权联络员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辖区版权监管部门指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宣传部。本办法所称本辖区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委托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执法大队执法),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部门职能职责调整或名称发生变化,由调整后、更名后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解释以一致协商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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