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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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奖补政策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一、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市同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2人;
3.上年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4.上年度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
上述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三)按照企业规模,将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划分为五档,即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5亿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3.0%,主营业务收入5至10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10至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0至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为1.0%。
(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经信局依据《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三、运行评价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市经信局在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与认定工作同步进行。
评价程序。已被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评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复核确认。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含)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4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四、奖励与支持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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