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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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和范围
(一)在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和雨花区范围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公共服务机构及个人。
(二)根据申报项目,在规定年度范围内未被列入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三)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主导制定(排名第1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排名第2、3位)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对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长沙市地方标准排名第1的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团体标准,给予排名第1的起草单位每项标准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团体标准数量不超过20个。
1.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主导制定(排名第1位)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排名第2、3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主导(排名第1位)、参与(排名第2、3位)制定的国际标准为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2)国际标准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3)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4)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7号)要求(下同)。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际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的主导制定、参与制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主导制定(排名第1位)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排名第2、3位)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起草单位中,排名前3位的单位;(2)国家标准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3)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家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发布的,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部分数量分配奖励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相关证明;(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3.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获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批准,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国际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2)获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3)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长沙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设立的组织。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批准文件,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4.对新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2)获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3)申报单位为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长沙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设立的组织。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4)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5.支持企业积极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对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企业承担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按期验收合格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逾期验收的原则上不予奖励;(2)申报单位为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正式批准文件;(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验收的证明;(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6.对起草长沙市地方标准排名第1位的企业和社会团体,每项标准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长沙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第1位的起草单位;(2)长沙市地方标准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3)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长沙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设立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长沙市地方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4)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7.对在行业内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团体标准,给予排名第1的起草单位每项标准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团体标准数量不超过20个。
申报条件:(1)团体标准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内,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团体标准;(2)团体标准被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根据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创新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特点,组织专家组按要求进行评审,评选奖励数量不超过20个;(3)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长沙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设立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标准化工作基础的相关证明材料;(4)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立项书、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等;(5)被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6)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8)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二)支持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以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为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对成功通过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单位,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通过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验收的单位;(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验收文件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
(三)强化计量技术支撑。培育、打造高水平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切实提升工程机械、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移动互联网等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通过验收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验收的“湖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通过"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或"湖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单位;(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或"湖南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通过验收的正式批准文件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
(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水平。推动全市检验检测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质检中心,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质检中心,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通过"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的单位;(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国家质检中心”通过验收文件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
2.对首次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每类产品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首次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正式文件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2)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7号)要求,检验检测和认证行业除外;(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3)CNAS认可资质证书文件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
(五)强化认证示范带动。发挥质量认证对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首次通过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对首次通过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首次通过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的企业;(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3)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证书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
2.对首次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条件:(1)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首次通过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HACCP)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3)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证书和验证资料;(4)其他相关材料。(六)强化质量品牌激励。加快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培育机制,为打造更多"百年品牌""百年老店"筑牢质量根基。支持企业、组织积极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支持企业认定"湖南名品",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评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22号)执行。
申报条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和获评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及个人。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纳税证明等材料;(4)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获奖证书及相关表彰通报文件;(5)其他相关材料。
(七)深入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统筹布局,通过“1+2”(产业+企业、区域)模式积极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要素集成性、系统性建设,支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深入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对获批承担省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任务的区县(市)、园区,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在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通过省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任务验收合格的区县(市)、园区。
申报材料:(1)申请表;(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试点的通知及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审核程序
资金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推荐、部门复审、市政府审批、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申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主体一致,同一单位或同一项目同时享受本政策多项奖励条款的,按金额最高的一项奖励条款执行。
(一)申报
每年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初审
由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部门复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复审。
(四)专家核查评审
对标准化等奖励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核查评审,并出具核查评审意见。
(五)项目审定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复审和专家核查评审意见拟定项目奖补名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定。
(六)政府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党组会议决定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结果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在资金申报平台、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八)资金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示结果无异议函报送至市财政,市财政将该资金指标拨付至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财政局,由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九)绩效评价
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湘江新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分工承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关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会同市财政、市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资金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开展的项目现场核查、资金绩效审计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依规将项目单位及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单位)生产运营,并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政策覆盖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和雨花区范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执行。
本文件政策与其他奖补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上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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