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本文小编总结了关于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奖补,申报条件材料,具体的流程步骤是怎样的,有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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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要求
申请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须满足武政规〔2021〕16号文中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企业可比照相关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步骤流程
申请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武昌区发改部门提交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按照第三方审查、市级复核、公示公告等程序,由市政府最终审定后,即可进行认定。
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扫描电子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公司章程、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为境外企业的提供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母公司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证明材料,或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汉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汉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四,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说明
(一)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原则上以申请企业所属的统计门类为准。申请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总和。
(二)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在本市纳税总额计入我市、区两级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总额1/3左右的比例,进行自我评估地方财政贡献规模,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性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处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
(四)一个企业集团在武汉有多家企业的,企业间属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由级别最高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间业务相对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间不进行合并报表,授权管理的企业无交叉重复,原则上可分别进行申报。
(六)申请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体系下有多个层级的,申请企业作为一级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控股的公司为二级公司,由该二级公司控股的公司即相对于申请企业来说被称为该企业的“三级公司”。
(七)武汉市域外的“三级公司”原则上可作为申请企业的下属企业,列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名单;武汉市域内的“三级公司”相关地方财政贡献可一并纳入申请企业计算。三级以下企业不再作为申请企业的分支机构,计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数量,或者计入申请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三、政策支持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金融总部支持 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本 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 各承担50%.
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补助奖励
(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1.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 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责任单位: 各区人 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 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 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1.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 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
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 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 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 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 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 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 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 额外再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
2.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 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 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 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 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 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 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 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
3.服务保障。各区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 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教育、卫健、人社等 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 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级人才工作 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 方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招才局、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通关便利支持。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
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 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武 汉 海关,市商务局,自贸区武汉片区管委会)
2.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 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 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 证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 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规定, 为加快推动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进 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武汉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政规 【2021】16号文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企业。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 作机制。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负责依据武政规〔2021〕16号文和本工作指引,制定印发区级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 和奖励兑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 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总部政策兑现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应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区级实施、市级复核的程序 开展。
第五条 根据本区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负责开展本辖区注册企业的总部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原则上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年度总部企业认 定和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将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区级奖补 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市 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企业资料。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各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 况、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依 据武政规〔2021〕16号文和各区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政府采 购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
第八条 根据第三方复核结论,市发展改革委征求各行业 部门意见后,负责形成全市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及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武汉 总部企业入选名单和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各区负责将企业应获 得的市、区奖补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市 级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将 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第三章 总部企业管理
第十条 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 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复核机制,每年在兑现总部政策同时, 各区要依据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认定条件对全部已认 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复 核未通过的,应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 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各区应提 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区意见 后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 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人民 政府通报,各区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 展改革委收到各区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 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总部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各区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 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统一拨付和管理市区两级总部经济奖 补资金。
第十四条 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 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 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 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通过"一企一策"方式重点引进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各类政策。
第十七条 各区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查发 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实的,或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的, 各区应及时研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需 追回的市级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负责追回,按原渠道返还市 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市已认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满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奖励政策按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同一企业、 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 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 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工作措施
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 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 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 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 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 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
(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 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 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 部项目。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 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 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 约、早落地。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 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责任单位: 市招商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引导总部企业突破性发展。鼓励在汉区域型总部升级为 全国及全球总部,提升总部能级。深挖在汉总部企业投资潜力,引 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在汉投资,将总部企业在汉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纳 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瞄准 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汉开设的分公司、办事处,建 立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引导企业逐步形成具有 高端职能的综合型总部或者功能型总部。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 跟踪服务力度,遴选储备一批潜力企业,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 条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研发、投融资、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鼓 励企业嫁接市内外优质资源在汉设立总部型法人机构。力争通过5 年努力,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400家,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 收总额比重达25%左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总部企业精准服务。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短企 业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全天候专人、专线联系制度,倾听 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 等政策辅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 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武汉"网站功能和服 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产业生态圈,以 满足总部企业产业链配套需求为导向,积极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向 总部企业集聚,打造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产业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总部企业要素保障。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自用生 产基地、办公大楼等总部建筑物,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 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可优先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 标。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因实现公 共利益和城市功能需要,出让地块需要设置相应条件时,应符合公 平竞争原则,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按照相应出让条件履 约。加强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依托武汉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总 部企业提供融资征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 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责任单 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
二、认定条件
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业(含分公 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 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3家以上(含3家)企业提供研发、 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 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30%以上(含30%).
(三)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 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 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 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 不低于1000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政策支持
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金融总部支持 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本 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 各承担50%.
(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1.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 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责任单位: 各区人 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 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 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1.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 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
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定资产 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 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 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 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 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 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 额外再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
2.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 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 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 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 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 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 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 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
3.服务保障。各区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 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教育、卫健、人社等 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 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级人才工作 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 方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招才局、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通关便利支持。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
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 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武 汉 海关,市商务局,自贸区武汉片区管委会)
2.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 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 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 证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 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 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依据本政策措 施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 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 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协调服务。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 通车"服务,各区要建立总部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积极主 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 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改委汇总后分类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直 相关部门)
(三)强化跟踪监测。各区要做好本辖区内总部企业跟踪和 统计工作,并建立总部企业的年度复核制度,定期报送本辖区总部 企业经营情况和年度复核情况。各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潜力企业 库,加强跟踪和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成长壮大为总部企业。(责任 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 用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并按照 “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各区可结合全市产 业地图,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对本辖区重点产业领域总 部企业,制定相应支持政策。
(二)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 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 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
(三)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专业人才 指企业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入选国家、省、市高端人才计划 及纳入国家级专家库的人才。申请人才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需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数不得超过申请企业员工总人数的10%.
(四)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纳税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汇算清缴完毕后(不 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我市及各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50% 以上(含50%)的子公司。
(五)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榜单为准;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 合会榜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 准。
(六)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 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我市 已认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满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奖励政策
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七)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市以前出台的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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