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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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二、申报流程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复审
(一)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绩效考核
(一)建立绩效评优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 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三)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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