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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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4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条件
申报第五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二)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四)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省直各项目保护单位可直接申报)。
湖南省14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没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三)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龄超过70岁的项目。
本次申报以上述三个方面的项目为重点。此外,部分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特别是集体传承、大众传承项目,虽然已有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需要确需再增加,可说明原因推荐上报。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申报。
湖南省14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额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重点在以上范围内推荐申报。
(一)目前无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申报数不超过2人;
(二)目前已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但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以及年龄超过70岁的,按有一补一的原则推荐申报;
(三)集体传承、大众传承项目,因传承需要确需再增加名额的,可说明原因推荐申报,申报数不超过2人。
湖南省14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直项目保护单位向我厅推荐本辖区或本单位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报告,(含申报工作总体情况简要说明),推荐申报名单(格式见附件1)。
(二)申报表: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意见,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及专家名单等(见附件2)。
(三)已正式公布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省直项目保护单位除外)。
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精湛技艺、代表性和影响力、授徒传艺和掌握核心技能艺能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
湖南省14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
(一)市州推荐。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通过审核名单和推荐意见,并在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推荐意见应从技艺特点和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针对性评价。推荐意见不合格的不进入评审程序。
省直各项目保护单位的代表性传承人经其单位推荐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进行评审认定。
(二)材料报送。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直项目保护单位于6月15日前将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等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统一拷贝至U盘,并将市州申请报告(含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已正式公布的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含名单)纸件,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纸质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U盘和纸质件统一邮寄至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评审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材料初审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对于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分歧较大或确有需要的,我厅将酌情对部分申报人增加面试环节,确保评审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经党组研究后正式公布名单。
湖南省14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时间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将具有广泛群众基础、掌握精湛技艺、传承作用明显的传承人推荐出来,推动建设一支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
(二)信息公开,主动服务。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各单位在材料填报、资料收集等方面,要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指导和服务,对存在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予以支持帮助,保障推荐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单位要着眼于非遗的有效传承,注重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审慎推荐申报,不断完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梯次构成、覆盖范围。要坚持标准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人员遴选、推荐评审等工作,确保推荐人选符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各地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6月15日24:00前寄出,以当地邮戳为准。凡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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