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的通知

2023/3/24

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文件部署,现就组织申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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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点”建设任务的77个县(市、区)的乡镇(街道)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街道)。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任务完成有关情况等综合评选。

(二)电商强镇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2.相关电商经营主体数不低于30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达10家,电商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所申报的乡镇内依法登记注册);

3.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

(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

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为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街)区,总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2.入驻并正常运营的相关电商经营主体不低于25家(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达8家,电商经营主体和网店在本县区依法登记注册);

3.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四)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

1.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五)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产品品牌

1.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本地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不低于100万元;

2.品牌持续运营2年以上;

3.经营主体及网店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4.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检索信息为准),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任务完成有关情况等综合评选。

(二)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农村电商企业

1.承诺函(附件1)。

2.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申报清单(附件2)。

3.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清单(附件3)。

4.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情况(附件5)。

5.农村电商重点企业情况(附件6)。

6.相关证明材料。

(1)电商强镇:电商经营主体明细、营业执照、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网店注册地等证明材料。

(2)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由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街)区证明文件、电商经营主体明细、营业执照、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网店注册地等证明材料。

(3)农村电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等证明材料。

(4)农村产品品牌:营业执照、农村产品品牌网络销售额等证明材料。

(5)所有的省级农村电商项目,涉及到企业、网店注册地、年网络销售额数据,由当地留存现场无间断视频查询资料。

(6)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所有相关企业1年内无违规

和失信记录以及信用中国和企查查截图,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评审工作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排第三方机构审核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等统一报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后,将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复核情况和申报请示报省商务厅。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产品品牌,将认定正式文件向省商务厅上报备案。

(三)省商务厅将按程序联合相关单位评审、认定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把好审核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不合格的不予上报,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培育工作,可视情况制定奖补政策。已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农村产品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产品品牌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市于2023年3月28日前,将(1)承诺函(附件1);(2)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申报请示、申报清单及示范建设情况(附件2、5);(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农村电商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认定文件及清单、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的农村产品品牌认定清单(附件3、4),统一反馈至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含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农村电商企业情况(附件6)、农村产品品牌情况(附件7)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