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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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补助
按照上年度销售/采购总额的10%确定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的补助金额。
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
(二)申报产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新材料产品;2.属于《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目录》)。若在本项目申报工作截止的时间范围内,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2021年版《目录》,则以2021年版《目录》为准;3.属于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2021年第6号)中的省内首批次产品。
(三)申报产品2021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五)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产品2021年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且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日期均应在2021年内;
(四)用户应用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六)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目录》要求的产品质检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八)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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