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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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泸州市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对象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符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园区辖区内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
根据《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有效期将满,可按照自愿原则重新申报。
在认定有效期内服务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省级示范基地(简称“更名基地”)。
在对2021年运营情况检查中被省上通知予以警告的基地(简称“整改基地”)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至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逐条梳理工作印证资料,并按《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编制纸质版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模版可参考附件3),申报资料的内容应能印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同时编制pdf版电子资料。
(二)装订要求。
申报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申报资料的书脊统一按“XX有限公司(或XX单位)2022年度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资料”的格式做标识。
封面及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中各个分项内容之间请用彩色插页(建议统一采用粉红色)隔开并写上分项内容的标题。
三、2022年泸州市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流程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做好辖区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服务指导、审核把关、现场核实等工作,并统一行文推荐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园区推荐的示范基地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核查,结合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厅党组审议后发文公告。
(四)“更名基地”“整改基地”此次按自愿原则进行申报,通过省上认定后有效期重新计算,未通过省上认定的,更名后的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称号,“整改基地”则取消省级示范称号。
四、2022年泸州市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报送要求
请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指导,于11月11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再受理。
示范基地申报资料。含各辖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等纸质资料一式1份,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册、《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等纸质资料一式2份,与纸质版对应的word版、pdf版(须含盖章页)电子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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