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奖补认定条件标准指南

2022/11/3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奖补认定条件标准指南,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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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为规范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贯彻落实支持企业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补助政 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 明晰、有效监督的原则,发挥区级经信部门贴近基层、熟悉企业、 了解情况的优势,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政策落实,实施先建设后  补助。

第三条 资金的支持对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工 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具体包括两类项目一是纳 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

(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二 是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且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 估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 上。两类项目申报当年已主体完工。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 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 也可纳入支持范围)、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 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项目的补助标准如下: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 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专项资金支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 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 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对采购武汉市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 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项目,相 关产品补贴比例由8%提高至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 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主体完工后即可申报,即报即 审,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通过委托第三 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编制资金支持计划 并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定期兑现。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各承担50%,采取市区两级支 持相结合,各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 制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做好预算的执行管理和绩效 评价工作。补助资金由区级先行全额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

第八条  市经信局负责编制更新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 资指导目录清单和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负责对专 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督 促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依法提请追 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 复支持。招商协议执行期内的投资项目,依据招商协议落实投资 政策,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专项项目购置的生产性 设备跟踪抽查。获得专项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补助资金到位后两 年内不得出让、转移。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  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 支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9)即行废止。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和《武汉市推进5G+ 工业互联网发展打造未来工厂行动计划(2021-2023)(武 政办〔2021115),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落实奖励类 资金对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鼓励支持,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奖励资金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规范、便捷高效、 注重实绩"的原则,由市区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和管 理。市经信局负责根据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绩效管理等方 面的具体要求,下达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组 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 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或对象:  一是国家、省级示范奖励 的市级配套,具体包括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 冠军产品,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获批或者复 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 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  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营业收入 首次上台阶企业。二是武汉市示范奖励项目(企业),具体包括 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全球灯塔工厂和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企业。

第四条 项目(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 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 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 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省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 励。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 支持的投资项目(技改类),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 奖励。

()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 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级按照1: 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 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按年度对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机构服务进行 综合考核,考核年度内每个机构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或奖励的项目(企业),在 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批复后,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落实奖励资金,  各区经信部门核实批复文件后集中申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对武汉市示范奖励的项目(企业),按照市经信局制 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认定,依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标杆(链主)智 能工厂和全球灯塔工厂等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由 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和实 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企业提供资金申报资料,并开展资格审查和项 目真实性核查,按规定时间集中行文上报。市经信局按照实施细 则规定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企业)开展评审认定,按 程序要求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及时反馈各区经信部门。

第七条 各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依获得国 家、省级示范的项目(企业)批复、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 项目(企业)评审结果,以及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 考核结果,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奖励资金支持方案,并正式行 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依据各区年度奖励资金支持方案,按照相 关程序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各区,由各区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至 具体企业。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不得用于 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经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对奖励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年。原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即行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 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评定工作,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推广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包括市 级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示范智能工厂)、市级标杆智 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和全球灯塔工厂,其评选认定由市 经信局会同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的申报 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 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也可申报)、运营和财务 状况良好、诚信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环保、质量事故。项目应符合武汉市工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清单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

第四条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类项目(企业)必须具 有一定投资规模,原则上市级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示 范智能工厂)、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和全球 灯塔工厂近两年的总投资额(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以及项 目相关的研发投入合计)应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5000万元和 1亿元,申报时项目已完工投产并取得实效。

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前的情况分析、企业智能制造建设(改建)的目的与预期目标、智能制造建设(改建)的主 要内容、前后效益对比分析、行业示范意义等内容;()符合 相应项目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主要设备、工艺投资清单;

()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其他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分级负责,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同一年度每单位只能申报三类奖励中的一个。

第七条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核 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 项目合规性、纳统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经 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采 取现场核验和集中评审相结合方式开展审核评定,并给出综合评 定意见。

第九条  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确定示范项目 (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年。原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奖励暂行办法(2019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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