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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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牛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关系、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符合金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类独立法人企业及视同法人单位。
二、金牛区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上规”及上规企业扶优扶强若干政策奖励扶持标准
(一)支持“企上规”。
第一条 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并经商务局认定的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自转型之日起,前三年分别以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8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二条 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并经商务局认定的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且一年内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自纳入年度起,前三年分别以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三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5亿元以下、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住宿及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数字影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体育中介代理服务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上规企业培育壮大。
第十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15%、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一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1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住宿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限额以上住宿及餐饮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三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与调查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四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的数字影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体育中介代理服务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该行业企业平均增速-超全区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含)、10-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以企业当年在金牛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10%、15%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三)支持中介机构和项目管理运营机构集中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对区内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的中介机构和项目管理运营机构,每促进一户企业实现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范畴,以入库企业纳入当年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为参照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扶持。
第十八条 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内个体工商户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集中引导培育,促进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档升级发展的项目管理运营机构实现年转型企业数达50家以上,或首次实现“企上规”的企业个数达5家以上,以该项目管理运营机构最多5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第十九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按原政策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具体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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