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6
芜湖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发布,有关芜湖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补贴申报条件材料和时间程序等如下,有想要申报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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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名单内;
2、在我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科技型企业库”窗口中注册入库。
科技部门结合企业入库数据和实际情况对科技型企业所属时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进行划分。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在本市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过的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申报时间
2022年度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前,逾期没有申报政策兑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企业奖补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局牵头,会同科技局等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评审,其中,科技型企业认定划分由县市区金融局会同科技局牵头负责(标准参照《科技型企业认定划分指南》)。兑现材料评审结果在线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金融局组织财政兑付,并将兑现政策名单汇总表(附件3)提交至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审核兑付。
(二)金融机构奖补政策
由市金融局牵头,联合市科技局、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等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全市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评审,其中,市金融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企业认定划分(标准参照《科技型企业认定划分指南》。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金融机构名称、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确认后,由市金融局审核兑付。
四、企业类政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科技dai款贴息
1、申报条款:
(1)“初创期企业”条款中“建立科技金融dai款激励机制。……对于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dai款,按照dai款利息的50%给予科技企业dai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2)“成长期企业”条款中“建立政银担合作激励机制。……对于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按照科技企业dai款利息的40%给予科技企业dai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
2、申报条件:
(1)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各金融机构发生的科技dai款,dai款期限为1年及1年以上,发生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
(2)dai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LPR的30%,初创期企业补助标准为实际利息的50%,成长期企业补助标准为实际利息的40%;
(3)2022年度政策兑现仅补助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
(4)已享受同期其他dai款贴息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1);
(2)银行dai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3)银行出具的科技型企业dai款利息结算凭证及还款凭证;
(4)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科技保险补贴
科技保险补贴政策将由科技局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文件来兑现。
(三)融资租赁补贴
1、申报条款:
“初创期企业”条款中“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5%的比例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为: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且融资期限在3年以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1);
(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3)融资租赁合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等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科技型企业上市、债券融资、私募基金等相关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模式,具体兑现由市金融局另行通知。
五、金融机构类政策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新增科技dai款奖励
1、申报条款:
“对年度科技型企业dai款新增额达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贴4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补贴资金增加20万元,单个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
2022年度科技型企业dai款新增额达到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名单为依据,报送2021年末、2022年末名单内科技型企业dai款余额,并由市金融局会同市科技局、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联合审核后作为2022年度新增科技型企业dai款兑现依据。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2);
(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创新金融产品奖励
1、申报条款:
“鼓励银行积极争取自主创新金融产品和1000万元以下dai款的自主审批权限,每年按新增科技型dai款规模的0.1%对银行进行奖励,用于管理团队激励。”
2、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上级分行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且获得该产品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本级行dai款自主审批权限。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2);
(2)上级分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认定及自主审批权限材料;
(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开展投贷联动奖励
1、申报条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对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按照投贷联动业务dai款规模的0.1%对银行进行奖励。”
2、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投贷联动业务需获芜湖市银保监局书面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2);
(2)由市银保监局出具的投贷联动相关证明材料;
(3)dai款发放明细等;
(4)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开展科技保险奖励
1、申报条款:
“鼓励保险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研发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小额dai款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dai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的,对合作保险机构给予保费总额1%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科技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科技保险需获芜湖市银保监分局书面认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2);
(2)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五)开展融资租赁奖励
1、申报条款: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按其当年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0.1%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为在我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统计口径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统计口径。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2);
(2)开展研发设备融资租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六)鼓励信用融资担保
1、申报条款: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同级财政按不高于1%保费率给予补贴。”
2、申报条件: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表格见附表2);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并免收担保费的相关证明;
(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初创期科技型企业dai款风险补偿
1、申报条款:
“金融机构提供给科技型企业的非融资担保类dai款,发生的dai款本金损失给予50%的风险补贴资金,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本条款涉及的科技型企业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非融资担保类dai款特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的纯信用类dai款(不包括抵押dai款、涉及担保的dai款),该笔dai款发生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3)不良dai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dai款”分类标准中损失类;
(4)该部分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化解科技型企业不良dai款,金融机构后续若能追偿或部分追偿回损失,按比例退还风险补偿资金;
(5)造成不良dai款损失责任方不能属于金融机构方自身。
3、申报材料:
(1)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4);
(2)借款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农业经营主体)等资质证明材料;
(3)银行dai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4)本行业务管理系统“损失”类dai款证明材料;
(5)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无争议、真实性承诺。
4、有以下情形的,不予风险补偿:
(1)不符合本细则条件的;
(2)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转嫁风险等行为;
(3)认定不符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五、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须退回相应奖补资金,相关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本细则中所涉及奖补不与其他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奖补重复享受;
(三)本细则具体条款由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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