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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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支持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机制完善、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健全,具有较强协作配套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围绕“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总抓手,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兼顾地区平衡发展。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加强对各市(州)的宏观指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协助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条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 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六条 省上建立集群培育库。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商会作用,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集群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四川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集群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且主导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原则上不低于5%。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8家。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集群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或拥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报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集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七条 省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八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省级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不再符合评价认定标准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备案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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