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条件方向和支持标准指南

2022/10/27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条件方向和支持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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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申报条件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1.支持对象

  成都市范围内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照公益性、资源共享性原则,能够为成都市服务贸易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品牌推广、人员培训、产业研究、技术创新、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包括:推动和促进成都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等。

2.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方向:

  (1)公共服务综合平台。为成都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金融、法律、培训等综合服务的平台。

  (2)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为成都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供检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平台。

  (3)公共技术平台。为成都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试验协作以及相关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平台。

  (4)公共信息和产业研究服务平台。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为成都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市场数据分析、行业统计调研等服务,以及开展产业研究的平台。

  (5)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成都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以及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数据库建设等的平台。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为平台的实际投资或运营单位。

2.申请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

3.平台在年度本地服务对象应达10家,且服务对象应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注册企业。

4.平台建设工作已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或阶段完成。

5.平台应具备运行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6.申请补贴的费用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票据及付款凭证。

(三)支持方式

1.支持平台建设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平台运行必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印刷设备购置费用等,以及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等软件购置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按购入成本的40%给予支持。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确定。(上述成本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

2.支持平台运行中产生的电信费、软件使用和更新维护费、设备租用和维护、运维服务费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检测费等,按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40%给予支持。运营维护费用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确定。(上述成本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

  依据平台投入及公共服务的范围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平台给予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评定标准详见《成都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评审标准》(附件2-1),将根据评定结果对申报单位择优支持。一家法人机构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同一个平台获得支持次数不超过3次。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

3.承诺书。

4.《2021年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事项申报说明》。

5.《2021年支持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表》。

6.《2021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汇总表》。

7.平台建设费用支出的相关合同、发票及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同一支出业务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8.平台自有办公场所固定资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办公场所租赁协议、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9.平台工作人员明细表(包括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为平台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缴纳时间段要求覆盖至申报当月)。

10.《2021年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对象汇总表》(所提供名单应以从事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为主)。

11.平台与服务对象的经济合同、发票与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提供公共服务的材料包括平台提供免费服务声明,服务对象出具盖章的享受免费服务的声明,服务记录等(若平台提供免费服务)。

  同一服务对象发生的业务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复印件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1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平台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重点服务进口贴息申报条件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扩大鼓励进口服务,对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服务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详见商务部网站)。

3.进口服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时间以付款时间为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3.承诺书。

4.《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5.《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资金申请表》。

6.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同一笔进口业务的合同与其付汇凭证复印件资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翻译件为翻译公司提供,还需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条件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国际资质认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2.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20万美元。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支持方式

1.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已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国际资质认证的支持范围参考《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范围》,最终资质认证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确定。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员工培训以提升企业竞争力,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为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接包能力、水平和质量,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该期间取得发票与银行付款凭证,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限支持1个项目。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所申报方向专项材料构成,若企业同时申请此事项下不同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提交基础材料且分项目单独装订。

  第一部分 基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

3.承诺书。

4.《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事项申报说明》。

5.《年度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收款凭证、发票凭证复印件,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等)。

  同一笔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合同、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复印件材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3)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已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翻译件为翻译公司提供,还需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第二部分 各申报方向专项材料

1.国际资质认证

  (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申请表》。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资质证明(若为第三方机构认证则提供业务授权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缴纳认证或维护升级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同一资质认证或维护业务的认证证书、公司资质证明、费用凭证等复印件材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1)《202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补助申请表》。

  (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包含: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具有同等效力的执照、证书;2.人社或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服务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4)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含委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等)。

  (5)缴费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同一培训业务的机构资质、培训协议、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缴费凭证等复印件材料前后对应装订排列。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1)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的情况说明

  (2)《年度支持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申请表》。

  (3)《年度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费用支出汇总表》,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项目相关软硬件支出、研发测试、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物管、员工工资、福利等,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确定。

  (4)项目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对应的银行出具付款凭证复印件。

  同一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前后对应装订排列。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翻译件为翻译公司提供,还需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四、技术出口贴息申报条件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承接技术出口业务,对企业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技术出口业务已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截至2021年6月30日)。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

3.承诺书。

4.《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5.《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资金申请表》。

6.技术出口合同材料: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变更记录表复印件(存在变更情况时提供)。

7.银行凭证: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同一出口业务的技术出口合同材料与银行凭证材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须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翻译件为翻译公司提供,还需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应保持一致,且与营业执照相同,若不一致须单独附相关材料说明。

  (二)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若因故需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申报材料,可在封面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中,申报指南及附件有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资料需按要求执行)。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清晰,若材料复印件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信息,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申报材料应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申报类别、单位信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申报材料内须编制目录页,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册内文件应按顺序编辑页码,每页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应与册内页码正确对应。

  (六)申报材料中所有表格内容需完整、如实、正确填写,否则视为材料无效。因未按申报指南及附件要求而导致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无效等影响材料正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情况,对项目或项目未达要求部分不予支持。

  (七)申报项目所发生费用中若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核算支持资金时应以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额后的费用金额进行测算。

  (八)所有涉及外汇的项目,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九)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翻译件为翻译公司提供,还需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六、报送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可采用PDF或Word格式。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经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并正式行文转报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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