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小认定!2023年湖北省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支持措施

2023/3/9

2023年湖北省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支持措施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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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评分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二、湖北省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3.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4.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5.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6.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三、支持措施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损弥补年限延长到1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和各级科技项目

根据省科技厅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统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育新苗、强内功、促提升、聚人才、惠政策五大行动,充分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加快形成创新热情竞相迸发、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释放了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和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计划中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占比不低于50%等政策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