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2023年荆门市市直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管理

2023/3/7

2023年荆门市市直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荆门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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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招商引资奖补经费以及各单位自筹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二)注重绩效。按照统筹使用、精简节约的原则,确保重点项目开支,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三)归口管理。市直各部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由各部门管理;市直产业链招商专班、驻点招商专班专项经费由各牵头单位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招商引资项目兑现优惠政策奖补资金。

(二)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等费用。

(三)外出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车辆租赁、场地租赁以及房屋租赁(含水电费、房屋中介服务费及物业管理费)费用。

(四)招商引资客商接待费用,包括接待或外出拜访客商所产生的餐费、住宿费、会务费及赠送的文化宣传品等费用。

(五)组织或参加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费用。

(六)招商引资宣传费,包括电视、网站、微信、报纸、抖音等宣传及宣传画册、PPT、宣传视频等制作费用。

(七)组织召开招商引资会议及开展招商引资培训费用。

(八)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奖励费用。

(九)招商顾问及委托招商奖励经费。

(十)招商引资活动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调度:

(一)市直产业链招商专班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年初由市财政局按预算50%比例拨付用于当年工作经费,剩余50%工作经费根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上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拨付。驻点招商联络处及市直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产业园区)招商工作经费,年初市招商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拨付到各单位。

(二)驻点招商专班工作经费,年初市招商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拨付到各牵头单位。

(三)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资金,根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底考核结果,市招商局拟定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将奖励经费拨付至各县(市、区)。

(四)招商引资政策奖补资金,落户在中心城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初审,将初审资料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五)招商顾问及委托招商奖励经费,市财政局根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分配方案予以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出招商差旅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8版)的通知》(荆财行规〔2018〕1号)执行。

(二)车辆租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三)客商接待按照《市财政局 市招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荆财行规〔2021〕31号)执行。外出拜访客商参照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四)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按照《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抓实抓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荆发〔2020〕9号)执行。

(五)招商顾问及委托招商奖励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执行。

(六)招商引资政策奖补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的通知》(荆政发〔2022〕1号)执行。

第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单独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科目,确保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予以收回。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的使用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同时要将专项经费与单位其他工作经费区别开来,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条 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应建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从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方面,加强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将绩效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招商局负责监督指导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招商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印发的《荆门市市直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荆财商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