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7
2023年荆门市市级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稳定支持三类。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详情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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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应用研发等研究资金。
(二)知识创新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揭榜挂帅制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资金。
(三)科技惠企(人)政策奖励补助、双创战略团队等奖补资金。
(四)科技特派员补助、市校合作专项活动、科技专员、科技顾问、科技专项活动、创新创业大赛活动等资金。
(五)各类创建工作专项资金。
(六)科技事业运转类专项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工作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明确责权、突出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组织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稳定支持三类。其中,前资助项目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发布项目指南,项目单位公开竞争立项,市级财政预算拨款支持的科研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市级财政按政策奖补或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稳定支持项目是指由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用于科技创新及相关工作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一)(二)项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材料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据实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测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2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软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社会科学类、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按照《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对第三条(一)(二)所列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任务书,专项资金预算作为合同或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第三条(三)(四)(五)(六)(七)所列资金,市科技局负责按照年度预算安排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均应注重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应当报市科技局批准。
(二)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调增、设备费预算内部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变化等设备费预算及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鉴定)或综合绩效评价后,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预计项目不能按期开展验收,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60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验收主管部门(科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因故终止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应是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局,依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收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后续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实行科技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的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不再开展过程性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定期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在组织项目验收时,相关专家应当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财政评价或者再评价。对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情况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项目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财政局、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本级政府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6日印发的《荆门市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荆财企发〔2008〕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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