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2022年湖北宜昌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条件材料及申报时间程序汇总,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申请的可以免费专人指导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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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宜昌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已登记备案,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
3、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75%
5、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12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6、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
7、具有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
8、具备创业资源聚集能力,能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个;
9、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公益讲堂等活动,年开展活动不少于8场次。
(二)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已登记备案,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3、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5%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6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3家;
6、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50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7、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8、具有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3名;
9、具备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个。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三)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已登记备案,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加速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的有效租期不少于5年)
3、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5%
4、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5、加速器入驻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4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6、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1家;
7、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8、具有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
9、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入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深层次服务;
10、具备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个;
11、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湖北宜昌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宜昌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查,经公示后认定。
三、湖北宜昌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材料
1、根据申报类别选择填报《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宜昌市众创空间申报书》、《宜昌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书》。
2、附件:
(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3)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4)运营机构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5)入孵协议复印件;
(6)创业导师合作协议或聘书复印件;
(7)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情况及活动现场图片等;
(8)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四、湖北宜昌市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其他事项
1、请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含电子版本)报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认定后,应按要求参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凡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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