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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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兼职科技副总选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组织实施好长沙市企业兼职科技副总选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长发〔2021〕21号)以及《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长发〔2022〕12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拔专家派驻到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兼任企业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助理)的选派。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层面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科技副总的选派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 选派的科技副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已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2.从事的科研领域和专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类型和发展方向,已有成果能较快转化为生产力。
3.有较强科研能力,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技术难题。
第五条 科技副总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派驻企业制定技术或科技发展规划,参与企业研发管理,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在整个派驻周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驻点60天以上。
2.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并申请知识产权。
3.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5次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第六条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驻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派驻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沙注册、办公和生产的,已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明确的技术需求,有较强科技创新意识和愿望。
4.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科研经费。
第八条派驻企业在科技副总派驻期间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负责为科技副总提供食宿、办公、试验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
3.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遴选和选派程序
第九条 派驻企业遴选和科技副总选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派驻企业自主申请并提出技术需求,并可提出意向的对接单位。
2.各区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及其提出的技术需求核实后进行推荐。对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应优先推荐。
3.市科技局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后,将企业名单和技术需求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初步对接。
4.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需求在专家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推荐科技副总初步名单。
5.市科技局将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的科技副总信息告知企业,由企业和科技副总双方确定合作意向。
6.市科技局按照合作意向组织评审,根据提交的企业技术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初步确定优先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7.经市政府批准后,在长沙科技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组织签订正式派驻协议。派驻的科技副总推荐入选“长沙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
第十条 每批科技副总派驻周期原则上为两年。派驻期结束后,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可自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再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也不再享受工作经费的财政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给予科技副总和派驻企业一定的工作、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补助,科技副总的工作经费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使用。派驻期间,每位科技副总补助6万元,主要用于往返企业的交通费等日常费用,以及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校内辅助人员劳务费等主要在校内发生的科研费用及生活补贴等。此补助拨到派出单位,生活补贴由派出单位按本单位科研人员外派省内其他地区挂职或帮扶补贴标准发放。每家派驻企业补助1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科技副总在企业开展科研的经费。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的工作经费在派出单位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科技副总为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派出单位应将科技副总工作视为派出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四条 派驻结束时,科技副总和派驻企业需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联署),并接受考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副总派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科技副总和派驻单位调整、选派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副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
第十七条 加强现有科技成果资源库、专家库和技术需求库等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为科技副总工作提供资源信息支撑和精准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副总转化科技成果,合法获得相应报酬。科技副总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企业取得的合法收益,同等享受我市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加大科技副总先进典型宣传,激励更多的人员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副总工作。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副总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市工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4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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