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申报条件、设立程序和评审管理办法须知

2023/2/2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申报条件、设立程序和评审管理办法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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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设立一批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艺术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熟悉艺术创作规律和发展态势,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艺术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省文艺院团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由艺术名家领衔的艺术创作、研究、普及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四条  工作室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定等程序确定,按届管理,每届三年。原则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设立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一届。

  第五条  工作室依据戏曲(含曲艺)、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含篆刻)等艺术门类,分别以四川省+门类+名家工作室命名并统一授牌。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工作室申报初核和推荐工作,并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

  第八条  工作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艺术创作研究。开展艺术创作、艺术评论、理论研究等工作,承担艺术创作项目和艺术研究课题,推动优秀传统艺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艺术人才培养。发挥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师带徒、创作实践、教育教学等方式,开展专业艺术人才培养,传承专业艺术技艺。

  (四)艺术普及推广。参与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组织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演出、展览、讲座、研讨等艺术普及推广活动。

  (五)决策咨询参谋。为四川艺术事业发展献言献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等智力支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工作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完善;

  (二)艺术人才密集,年龄、梯队、专业等结构合理,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艺术人才;

  (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等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有可持续的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传播普及等项目支撑;

  (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作室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艺双馨、德才兼备,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文化艺术领域某一方面成就突出,除高技能人才(含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外,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四)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

  (五)户籍为四川省或长期在四川省内工作生活;

  (六)具备以下1、2类条件中任意一项,或3、4、5类条件中任意两项,或3、4、5、6、7类条件中任意三项: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天府青城计划入选者,当代艺术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入选名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剧目主创人员;

3.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名录剧目、剧本扶持工程入选作品主创人员,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重要展演、展览入选作品主创人员,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化和旅游部青年拔尖人才,全国编剧、导演、表演、声乐等领军人才入选者;

4.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美术奖、中国书法兰亭奖、四川文华剧目大奖等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5.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四川文华奖美术奖和书法奖一等奖,省级专业比赛和展览一等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6.四川文华奖其他奖项,巴蜀文艺奖、四川文学奖,省级专业比赛和展览二、三等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7.其他同等荣誉或成就。

  第十一条  工作室的设立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或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报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材料。

  (二)单位推荐。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室申报材料,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三)资格审查。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工作室申请人和责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受理并审查申报推荐材料,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评审。

  (四)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或网上审阅申报资料等方式开展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五)网上公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结合推荐申报实际,提出年度拟资助设立工作室建议名单,并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确定结果。建议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文化和旅游厅务会议审议确定工作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室领衔人必须按照申报材料所承诺的事项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设实施情况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厅将通过举办专场演出、展演展览以及活动推介、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艺术名家及其创作研究成果的传播推广,扩大艺术名家影响力和辐射面。

  第十四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工作室领衔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报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

  (二)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

  (三)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申请终止资助;

  (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每年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适当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艺术创作、研究、普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中产生的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等必要的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补助经费不直接拨付工作室领衔人本人,由申请单位代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工作室领衔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工作室领衔人应在申请单位监督指导下,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八条  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工作室领衔人与申请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厅对工作室建设实施、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续建、终止或撤销、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工作室领衔人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在管理期内向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在管理期届满后提交结项验收书面申请和成果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工作室,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三)违背公序良俗;

  (四)实施内容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经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

  (六)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

  (七)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

  (九)不配合文化和旅游厅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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