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3
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想要了解扶持政策的小伙伴注意了!为加快引进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总部型经济发展,奋力建设新型大车都,当好成都“东进”排头兵,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济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补贴等内容,想要申请的企业或者对政策还不清楚的企业欢迎联系小编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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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型经济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补贴
一、企业入住奖励
(一)开办奖励。企业实缴资本在 5000 万元以内(含 5000万元)的,按 1%给予奖励;在 5000 万元至 3 亿元(含 3 亿元) 的,按 2%给予奖励;在 3 亿元以上的,按 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 1000 万元。
开办奖励自认定年度起,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账的,按实际到账资本进行计算和补差。
(二)购房补贴。对新入驻总部型企业,在本区购置商业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达到下述标准的,自认定之日起 2 年内给予购房补贴。
1.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 1000 元/平方米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上限为 300 万元;
2.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 600 元/平方米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上限为 200 万元;
3.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 400 元/平方米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
在本区购置工业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购置商业楼宇补贴标准的 50%给予补贴。
购房补贴在 2 年期限内只可按相应标准申请一次,自认定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须退还已取得的补贴。
(三)租房补贴。对新入驻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达到下述标准的,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2年给予租房补贴。
1.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上限为150万元;
2.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婴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3.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在2年租房期限内,按首次申请租房补贴时确认的标准给予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须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企业发展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入驻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前3年,若该企业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第一年除外),在实现该项目本区财力平衡前提下,以该企业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6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
(二)贡献突破奖励·新入驻总部型企业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三、结算型总部奖励
纳入本区统计库的年度销售结算额首次突破5亿元的,每5亿元结算额给予3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上限为300万元;纳入本区统计库的年度资金结算额首次突破50亿元的,每50亿元结算额给予3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奖励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四、总部项目招商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对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自主引入落户该楼宇的企业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之和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 2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内入驻企业对本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之和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上限为600万元(本款不与第六条第(一)款同时享受)。
五、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对新入驻本区的总部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下同),前3年以其年度个人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区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以不受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就业、区属学校入学(义务教育阶段)、职称申报等方面给予协调服务。
六、存量企业发展升级奖励
对本区存量企业被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参照本政策第三条第(二) 、(三)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执行。
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型经济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或经本区认定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引进总部型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本政策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设立的实行跨地区 或跨境经营的,具有投资、研发、检测、认证、采购、营销、物流、结算和培训等功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本区认定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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