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及奖补
2022/10/12
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认定的条件是什么?认定流程及奖励补贴是什么?政策小编给大家梳理了详细的申报指南,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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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类别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 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 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宣城市市级孵化器按行 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二、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 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 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 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 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
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 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 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 项 :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 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
请备案时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15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 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0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 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3 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2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 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 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 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5 场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 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 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四、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材 料;
2.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 核和实地核查,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 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
内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市区、市开发区 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
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 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统计数据。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众 创空间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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