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200万补贴!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资金认定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2022/10/9

开始试行!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内容包括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资金认定条件流程和奖励补贴等要求,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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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 (武政规〔202011 号) 、《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 榜挂帅”行动工作方案》 ( 武数经办〔20218 号)、《武汉 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 武政规〔20226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 挂帅”工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揭榜挂帅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二条  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应紧密围 绕 5G 、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领域重 点产业需求,推动技术应用落地。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 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资金认定补贴奖励

第三条  揭榜挂帅专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由市 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 50%,用于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 落地。支持方式为验收后补助,每个项目按项目总投入 30% 比例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由市区两级各承担 50% 。对政 府出资的揭榜挂帅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四条  揭榜采取“专家评审+市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经各区初审、材料初审、实地考察、征求意见、社会公 示后,报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发 布。

第五条 揭榜单位(联合体) 在发榜之前对项目先行投  入经费的,可追溯确认前期投入,追溯期从发榜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实际投入资金包括场景开发、建设、维护、 运营等费用。


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资金认定条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经 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1. 市经信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揭榜挂帅专项资金年度 预算; 负责提出年度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榜单, 组织项 目申报和评审,提出拟揭榜单位名单报市数字经济发 展委员会审批; 负责跟踪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 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拨付资金至揭榜成功单位( 牵头单位) 所在区。                                        

2.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经信局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将 资金拨付至市经信局。

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对业务范围内榜单提出意见和 建议,参与相关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4.各区经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辖区揭榜挂帅工作配套资金; 负责对年度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榜单 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项 目申报和初审; 负责跟踪辖区项 目 实施,参与辖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将奖 励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揭榜成功单位( 牵头单位) 。

5.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项目实施加强审查和监管; 按照揭榜申报书组织实施 项 目,如期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 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 事项; 建立健全管理、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市 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 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审计等工作。


武汉市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资金认定流程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1 年,执行期满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经信部门 组织初审同意后向市经信局申请评榜验收,市经信局上报市 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项目验收。

第八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 并遴选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该场景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和资金 来源进行审计。

第九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揭榜申报材料中的任务指标,认定 为验收“通过”。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项目未按期按质完成揭榜申报材料中的任务指标;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

3)项目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其他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第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推广应 用于相似需求,鼓励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延展应用场景,市数 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在参与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 挂帅”工作和资金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 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单位和 人员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xx xx  日起施行,有效 期 3 年, 由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